余欢案对社会的影响有多大?
余欢案对社会的影响有多大?
余欢案对社会的影响有多大?
余欢刺杀辱母者案件在各大报纸,新闻客户端,微博等处引起了轩然大波,在短短的一天之内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山东聊城的这桩杀人案,为何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引起社会大众点评,我们先来看下案例。
女企业家苏银霞向某老板借款135万元,月息10%。支付本息184万和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11名催债人对其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长达一小时的凌辱后,当着她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她。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于欢用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这份简短的案例说明中透露出来的信息量巨大,
1,高利贷的巨大利润,以及潜藏在高利贷背后的黑社会势力团伙,在哪里都有高利贷以及黑社会势力团伙,每天借高利贷,或者因为高利贷而发生的案例也有很多,为何余欢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案例中有提到原因是因为催债人在索要钱财中未采用正常手段,对余欢母亲进行了惨无人道的侮辱行为,而后余欢刺死一人,在一审判决中法官做出了无期徒刑的审判。若不是记者通过新闻力量,网络传播力量这件事也不过是石沉大海,没有过多人能够知道。
2,在被告人于欢的供述词里,有被害人杜志浩侮辱其母亲苏银霞的言行。“当晚9点多,他们强行把我们带到公司一楼接待室,他们嚷嚷着叫我妈还钱,骂我妈妈,啥难听骂啥。后来,进来一个下巴留着小胡子的人(杜志浩),这个人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此人继续让我妈妈还钱,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扇了我一巴掌。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
于欢还供述称,后来有一个人就扣住他的脖子把他往接待室带,他们就开始打他。他从桌子上拿刀子冲围着他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
从余欢的供述中我们不难想象当时的情景,追债人对余欢的母亲做出了侮辱性的行为,严重到解开裤子,掏出了生殖器,并且也对余欢进行了殴打,这样的情节我们大多数都是在电视剧,电影,小说中看到,但当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是那么真实而又赤裸裸而又不带掩饰的展现在我们面前时,才会在这看似平静的社会中产生如此之大的轩然大波,余欢在刺死一人之后,法院做出无期徒刑的判决,这才是引起社会公愤的原因所在。
3,案件中的警察是否存在执行力不严格,与追债者进行勾结的现象,在余欢供词中派出所民警只是说了不准打架之后就出去了解情况了,试问,当事人都在现场,出去找谁了解情况,不应该是先找当事人吗,而后,余欢供词中提到,后来一个把他带到了接待室,注意这期间并没有民警陪同,余欢在陪殴打之时,情急之下拿起桌上的刀具对追债人进行了还击,致使一人死亡。
4,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我不知道是我文化程度不够还是法官不懂基本法律,余欢当时的情景难道不属于正当防卫吗,为何法官最终的判决确是以故意伤害罪而定论。
从道德方面讲,我国多年来的传统美德就是尊老爱幼,孝敬父母。余欢做的并没有错,当有人如此侮辱自己亲人之时,余欢这样做是对的,试问,当这件事发生在你身上时,你会怎么做?
从法律方面讲,根据当时情节如果不反抗,余欢和母亲也将会继续遭到殴打和侮辱,那么在众多的追债人下还手是否有错,退一步说,即使确实不适用正当防卫,但此前发生的这一切(严重侮辱拘禁、警方出警后未分开双方、以一对十一、被捅者自行就医时耽误就医时间等事实),这些是否也应该考虑在最终判决中。如果这样的判决也能通过,那么代表着中国的法律是否真实,是否公正严明。
最新消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3月26日消息,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
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
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
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我们期待结果。
网友评论
只是发现你把字打错了,是"于"不是"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