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的种种问题近来引发社会热议,网民的热烈声讨对司法程序产生了必不可免的影响。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公众通过网络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司法公正即意味着司法工作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
由此标准展开,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探讨 网络舆论是否能使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达到公平正义。
其一:以事实为依据,就要从事实层面来论证。而事实要靠证据来证实。网络舆论以其强大的曝光力度使得案件细节被揭露,并且网民密切的关注度使司法部门严谨以待,迅速追查案件真相,减少暗箱操作。就拿当前的于欢案来说,正是因为网友的高度关注,最高检才会迅速介入。
其二:以法律为准绳,就要从法律的适用层面来看,网络舆论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推动违法必究更好地落实。2009年3月,网民举报,并引发舆论探讨,终使金华法官的贪污行径被查办。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16年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7.3亿。网络舆论以其广泛的民意监督,督促司法机关落实本职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走相关程序,避免司法腐败,从而实现公正。并且,网络舆论还以程序外的监督方式,密切关注程序内的种种不公,防止行政权力等对司法权的侵袭。
其三:达到公平正义,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够了吗?当然不是,如果法律本身出错,那就是妄谈司法公正。所以从立法层面来看,网络舆论以其独特的民意汇聚形式,直指老旧法律的漏洞,促进立法进步,从而推动司法公正。2003年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东被收容致死,网民的激烈讨论加快了《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而05年被平反的佘祥林案,更是在网络上引发大讨论,促使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故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面对于欢案的种种问题,我们提倡司法部门借助网络舆论,对民意加以考量。正如政法系统公号所说:政法人应当感谢舆论监督,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愿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于欢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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