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因为有事,没空写这篇文章,今天继续补上。
这个规定的核心是竞业禁止,主要内容是“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的从业限制期则为两年。”
这个规定出台的背景是现在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级别越来越高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现象。从体制内跳到体制外本来是正常良性的人才交流,但是也出现了有些人在辞去公职前利用自身权力为他人谋利益,从而在辞职后以貌似合法的方式在企业享受超高待遇的现象。
这个规定的初衷是良好,为了防止了权力寻租,但是因为规定不够细致,特别是“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一点还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实践过程中存在裁量权过大,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从事检法司行业的相关公务员,由于自身工作的特性,辞职后绝大多数的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法律业务,那么如何判定是否属于该规定的所禁止的?目前尚未看到相关案例,不便武断地做出判断。
总的来说,该规定主要是为了打击目前社会上存在着的利用在职时候的权力谋取辞职后的不当待遇的现象,防止滥用职权等权钱交易问题。但是规定仍需尽快进一步细化,以免伤及无辜。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