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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法第26条4款)

实务|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法第26条4款)

作者: 静静朵朵开 | 来源:发表于2022-10-22 21:59 被阅读0次

    非原创

    概括有反例

    权利要求④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④对xxxx进行了概括,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应当是xxxx。如果是xxxx(举反例),就不能解决权利要求四④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xxxx(具体问题)。因此,权利要求④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形式不支持

    权利要求④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④记载的技术特征为xxxx,说明书的描述为xxxx,所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内容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判断时要达到矛盾,或者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程度),因此权利要求四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一个实施例不概括

    权利要求④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④是xxxx的概括。权利要求④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x,而在说明书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提供了一种具体xxxx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其他也能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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