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利用“宣告失踪”制度

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利用“宣告失踪”制度

作者: 知法如山 | 来源:发表于2020-03-21 21:51 被阅读0次

    普法小文章系列

    欠款人为逃避债务玩失踪,下落不明,音信全无;找不到债务人,其留下房产、汽车等财务被其家人亲友占有使用收益,债权人向占有人主张时,他们振振有词:冤有头,债有主,你找他去,跟我们没有关系。债权人就只能干看着,没有办法吗?

    《民法总则》规定的宣告失踪制度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法定程序,可以宣告其为失踪人。宣告为失踪人后,其财产即被明确由专人代管。财产代管人不得侵害失踪人的财产,同时要管理失踪人的财产,需要交纳的税款,需要履行的债务都由代管人代为履行,当然这些支出都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该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代管人没有义务代为垫付。如果代管人不履行失踪人的债务,债权人可以以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当然宣告失踪制度并不是仅着眼于失踪人义务的制度,该制度还具备保护失踪人权益的功能。代管人可以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必要时可以向该债务人提起诉讼。

    失踪人重新出现的,经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代管人侵害失踪人财产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利用“宣告失踪”制度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fscpyh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