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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2

作者: 潺潺溪流 | 来源:发表于2023-12-30 09:39 被阅读0次

    案例描述

    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 问题: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案例分析

    1.杨某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来提出赔偿要求。

    • [法理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杨某应当向区法院和区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

    • [法理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另外,《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按应当赔偿金额的 1/2承担赔偿责任。

    3.本题中法院应当归还杨某拍卖彩电所得的价款15万元。

    • [法理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 (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因此,在本案中拍卖50台彩电所得价款15万元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归还给杨某。

    • 4.杨某被错误羁押损失的每日赔偿金按上年度国家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给予赔偿。

    • [法理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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