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常见逻辑谬误:诉诸怜悯

常见逻辑谬误:诉诸怜悯

作者: 谷奔 | 来源:发表于2019-04-02 14:03 被阅读0次

    在该逻辑谬误中,激发人的同情怜悯代替了理智论证。这同样是以情绪代替理性的诡辩形式。

    这种策略经常为律师所用,希望法官同情犯罪嫌疑人,而从是否有罪这个问题上,转移注意力。律师可能辩称其客户幼年不幸,早年丧母,父亲酗酒,所生活的社区充满毒犯与妓女,经常受到暴力威胁。以此希望牵动法官的怜悯之情,判其客户无罪。虽然律师的陈述可能是感人的,但是在有罪还是无罪这个问题上,其客户的悲惨经历是无关的。如果法官或陪审团基于对其同情而宣判无罪,则是受到诉诸怜悯的影响。这种怜悯之情,可以施加在后续的量刑上,却不可以左右定罪。

    当你是学生时,可能也用过诉诸怜悯的策略。你可能请求老师提高你的分数到及格,因为你虽然努力学习了,但遭受了可怜的境况,例如你必须一边学习一边打工以贴补家用,你考前几天得了重感冒,或者你的家庭出现了纠纷。在该情形下,一位富有同情心的老师可能会给你更多的时间去复习,甚至可能让你补考或重考。但是,他不应该直接提高你的分数到及格。你的分数应当真实反映你的学习能力,而不是掺杂老师对你怀有多少同情。

    如果你认为上面的做法太不人性化了,试想一下,如果为你动手术的外科医生其实并未完全掌握手术技巧,却由于教授的同情而获准毕业。或者如果你开车经过一座大桥,这座大桥获准通车,不是因为完全达到设计标准,而是建筑大桥的工人生活贫困,需要拿到工资,以能回家过年。

    当怜悯与所争辩的议题无关时,我们要避免受到情绪的操控,替代我们理性的决定。


    编译参考:《The Voice of Reason》by Burton F. Port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常见逻辑谬误:诉诸怜悯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gaqkrq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