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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行为后的隐性动机

自杀行为后的隐性动机

作者: 左左公子 | 来源:发表于2017-08-27 15:13 被阅读52次

    #作业#

    “每个人的行为背后都有其隐性动机,每一个行为都是其现有认知能力下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从随处可见的惩罚,奖励,到存在争议的歧视,慈善,都是如此。”

    自杀这个话题基本上是这样的…

    A:你知道吗?某某某自杀了!

    B:怎么回事?

    A:还不是(学习/工作/家庭…)压力大,矛盾多,然后就活不下去了(跳楼/跳河/喝药)。

    B:那他(孩子/老婆/父母)怎么办呀,真可怜。

    大家多对此避而不谈,只是简单的将其归咎于压力大,矛盾深,少有人追究其隐性动机。其中法律未对自杀者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自杀是违反自然法的,同时,在大多数人看来也是不道德的。

    人,礼,财产是自杀行为的主要因素。

    人是指作为人存在的人格和尊严(精神和身体),也就是人们常说人模狗样,人模人样。一部分有心理或精神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的自杀者,常因被剥夺的人的权利而自杀。比如,大家觉得可以轻易嘲讽伤害一个傻子(智力非常低下的群体),会觉得这没有什么。或者一群小孩子去讽刺一个另一个身体残疾的小孩,又或一群白人小孩向一个黑人小孩丢石子。造成他们自杀的隐性动机,多是为证明我是个人,一个正常人。即用死亡来证明自己的存在。文革时期有人被批斗后选择自杀(失败),后发现自己依旧受人尊敬,就慢慢放弃了自杀的想法。

    礼 是指由祭祀,宗族发展而来的以家庭关系为纽带的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像有一个妻子因为不小心丢了丈夫的收音机被责骂而一死以证其委屈的。隐性动机就可能是让丈夫为说的不该说的话埋单。

    财产上大多是钱的压力,有人负债累累选择轻生,表层动机可能是以死解决自己的债务危机,隐性动机可能是逃脱法律的制裁或是给家人减少负担(法律不要求父债子还,到道德上儿子依旧得还)。

    目前中国的自杀者中有63%有一定的精神疾病,而且大多与社会关系有关,如果我们多去推其隐性动机去理解,关怀,改善显性冲突,消除其自杀动机。可以有效提升社会的幸福感。

    注:书中实例来自参考书目(黑人白人小孩除外)

    参考书目:《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作者: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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