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ly of Series 127 Toastmaster Impromptu Speech:
there would be start from several parts:
A- Objective B-Concept reconstruction. C-Style of stage style.
A-Objective: To be confident during speech, quickly summarized viewpoint and expressed logistically. Good stage style and skills to let idea be shard.
B-Concept Reconstruction: 辩论型即兴演讲。
正方观点:法也容情 反方观点:法不容情
所持观点:法不容情。法不容当下情
原表述: 我认为法不容情,第一轮站队的时候我没有选择任何一方,是因为没有我的观点,第二轮站队我选的法也容情, 但这一轮我要反水,我想陈述的观点是法不容当下情。我认为法也容情的基础是基于一定经验的积累,一些案件的迭代,然后再去优化当下的法律规则。所以这是我认为法不容当下情的观点。
Tip: 陈述逻辑性不强,观点未被提炼佐证。
Reply:我认为法不容请,原因如下:
1-我所论证的法不容当下情,是论证的当下法与当下情直接的关系。
2-首先论法,法是什么,我认为,法是被定义的社会群体活动的规则!什么情况下出现法与情的关系呢?冲突发生的时候!当法与情出现不兼容的情况下,冲突发生了。是人性的扭曲么?是道德的沦丧么?为什么法会触及情呢?是因为这个边界不清晰!为什么不清晰?因为从前没有发生,于是乎成为灰暗地带,这个地带,没有被论证过,情与法,都有可能对,也有可能错。
3-基于标准,寻证决策,如果没有被定义,那么迭代累加,所以,法不容当下情,换言之,如果不清晰的情况下,以情治人,世界将失去章法。法不荣当下情,直到灰暗地带被历史经验知识解读归纳升华完善后,法与情的决策界限将更加明朗!
谢谢大家。
C-Stage Style:
论述没有未与观众建立关联性。
站姿不够挺拔。
语速不够均衡。
站位固定,不够灵活。
训练方向:逻辑感建立,知识型演讲库学习,脱口秀技巧雕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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