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系列学校督导评估指标的制订过程中,我们发现,需要遵循一些的工作原则,采取一定的方法措施,才能制订出更加合理科学的督导评估指标,从而使评估指标在学校督导评估中产生更好的效果。
一、制定原则
1.政策性
政策性体现上级行政部门对学校工作的政策性要求。通过学校评估指标制订,来推动上级行政部门的政策落实工作。
2.引领性
从教育专家的视角,追求更完善的教育教学体系,追求更加科学的学校管理机制,对学校发展提出更合适的要求。
3.继承性
体现学校评估的前后继承关系。如我省前期开展了特色示范普通高中评估,后期制订省现代化学校(普高)指标需要考虑前期指标内容。
4.可测性
通过对评估指标量化、物化、机制化的设计,从而方便学校解读落实及督导评估工作开展。
5.校本性
以学校发展为本,站在学校发展的角度,从学生和教师发展的立场制定合适的评估指标。
6.选择性
体现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思想,让学校拥有自主选择发展途径和改革创新的权利,自主选择,自主发展。
二、制定方法
1.演绎法
演绎法是从普遍性结论或一般性事理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论证方法。在评估指标制订中,就是先形成指标框架体系,如现代化学校评估指标框架由现代化办学思想、现代化办学条件、现代化育人模式、现代化教师队伍、现代化办学成效5个部分组成;然后再思考各个部分中的具体指标内容。
2.归纳法
归纳法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它通过许多个别的事例或分论点,然后归纳出它们所共有的特性,从而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在评估指标制订中,就是先把学校发展的具体要素、具体发展要求以指标(观测点)的形式一一罗列出来,然后加以归纳梳理,形成学校评估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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