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认,自己害怕了。
那个傍晚,我灰溜溜……万一!还没骑多长时间的电车被他们割了胎,咋办!花钱补胎事小,高温天里来回穿梭撒汗滴油不要命么!
就因为许多人在单元门内的大厅里,也在单元门外,不定时不定量地停放电车。于是,有人愤愤然,提出要拿壁纸刀,割胎……
万一被割了,自觉得没那么理直气壮可以去找,或去仅仅是骂两句……尤其是,有了西边邻楼出现同样乱放车而被割遍的情况,警察来后没有因为电车被割而追查,而是强调楼门大厅里外之地都是公共甚至消防通道,被割怎么不先想想自己乱停放在先……
前车之鉴,小心为妙。
可,这算什么!
错在先,错不容恕?错在后,错可免罚?
我承认自己的公德意识或许真没有自己下意识认为的那么好,却真不是怀着恶的心,故意要去危害谁。何况,只是偶尔贪图上下楼方便,暂停而已。又何况,故意危害公众利益不见得次次不被抓到惩治,谁也多半会忌惮公众的口水嘛!
只是严格来讲,乱停乱放,危害确实大。阻塞消防通道,隐患更大。公共利益面前,不能含糊。那些堵住消防车去路的,堵住高速应急车道的,引起的众怒,带来的恶果何其大!
然而,事情不是总那么罪无可赦。
下雨天,降雪日,偶尔停车暂避,免去推车进出电梯,上下楼的繁琐,实为人之常情。
人之常情常有,宽仁之心,非无底线的容忍,非严峻不可耽搁的形势,可常有。
正如,当前有政策研究出台,取消以往汽车一旦超速就罚,哪怕百分之一就罚,哪怕第一次就罚的规定。
首错可宽,除非严重。宽以待改过自新,以待迷途知返,以慰无意之悔过。
宽仁之心,只要不纵容,应无大害。
近来的某地民间老百姓的棺材按照某项地方政策被做工作收起来统一无害化处理的事情,或许可以拿来一梳理。古人常言,死生亦大矣,谁能不重视。老吾老,有时候不必非要想着对别人家的老人有多呵护,一般说来,谁会不好好对待自己家的老人,也大概率轮不到外人替自己尽孝。然而有时候,能做到起码的尊重,或者不伤害就可安人心了。谁家的老人去世了,懂人情事理的一般不会挑这个时候冲着人家家门去敲锣打鼓弹冠相庆,除非真是百世的仇千年的恨。可,就算置办棺椁而土葬的方式不得时政,却也不宜破了正行的丧葬礼仪而粗暴作为。人之常情,若非作恶,权且先宽大处理,未尝不可,其中细节,随后以合宜的方式处理便是,尤其在此处当事人家里举行丧葬仪式之时。
不幸的是,粗暴的执法上演了。实在有失大体,失公德,失威信,也易凉了人心。
所以可说,宽大之心,可常有。人之常情,应体谅。纵容,不可有。粗暴,应制止。一般非极端情形是可以的。
我明白,人有时候是偏于利己的,但却不一定存心害人害众。然而我们谁都不能保证,有时候的私心,即便初心不恶,未必不会害人害众。
见过多次乱停放电车,有时候在雨天,有时候风热日烈。但,总觉得,自己不能随意动手毁伤他人的电车。他人的财产物品,并没有正在危害我的安危利益,我如何有权处置对待?
他人乱放在先,我若怒而割胎在后。两错,何者为重?该惩罚谁?放过谁?
我,是不会下手的。一则不忍心也有忌惮,二则,我明白,我没有“权力”。
我是公民,有的是权利。政府才是权力的主体,我并不能法无授权而随意行使“权力”。我若行使,便是“暴力”——违法的,同时将自己置于法律法规之剑的挥动范围之内。
后果会让明智之人收手。
我,确实不能擅自处置,即便是别人乱停放的电车。要么我打电话给物业,给警察,哪怕招呼楼上楼下的邻居来评评理,哪怕冲电车啐一口唾沫,嘴里咕噜几句国骂,也终归不能,割胎以及更甚。
我,终归无权处置。
权,须由公众的组织来执行,不仅仅是政府,还有企业法人,等等。
具有公信力的组织,依据一定的规程,作出合乎法律意志的决断,方完成权的使命。
我确实不想因为他人或许并不心存恶念而轻易拿刀去割胎,我也怕,万一什么时候,有人会怂恿他人一起,私自界定我是坏人,并采取后果未卜的行动……
远去的文革,但愿真的会永远远去。曾经的打砸抢烧,见日系车就激动,但愿真的会永远远去。善恶的界定,由权来定。在此之前,但愿我们,抱着一颗包容宽仁的心,面对并非大奸大恶十恶不赦时,表达我们的——观点。
除了宪法和法律,不应该有其他组织或个人,轻易利用某种缘由,界定他人或组织是恶的,是该被惩罚,甚至是消灭的。
若是人人都举起“拳头”,如何?只是,梁山泊已没有存在的意义。
契约进化为法治,不管昔日的暴民还是顺民,都应该进化为公民。有法凌于头颅上,便不需太担忧灾祸,尤其是,源于人的。
而我,又或你,或他或她,会在不断进化的更加和谐的社会里,变得更高素质一点,不去为他人添烦恼,不去有意或无意地伤害美好的事物。或许,正是这样的善念,在推动着我们这个愈加美丽丰饶的国度,稳步向前。
那个傍晚,我灰溜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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