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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不具有新颖性的模板

实务|不具有新颖性的模板

作者: 静静朵朵开 | 来源:发表于2022-10-14 20:18 被阅读0次

    非原创|学习笔记

    一:现有技术分析

    对比文件①公开日,早于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对比文件属于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xxxxxx(相当于xxxx)。

    对比文件①公开了该权利要求①的所有技术特征,二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xxxx,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效果相同,都是xxxx。

    因此权利要求①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二:抵触申请分析

    对比文件①申请日早于该申请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晚于该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①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①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xxxx(相当于xxxx),因此对比文件①公开了权利要求①的所有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属于相同的领域xxxx,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效果相同,都是xxxx。因此对比文件①构成该权利要求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①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2款的要求。

    三: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②是权利要求①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为xxxx。

    对比文件①公开了该附加特征,因此当权利要求①没有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②也没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验总结

    • 1、法律题中,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大概率不具有新颖性

    • 2、判断出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有新颖性之后,不需要考虑对比文件1、2结合破坏创造性,但是要考虑对比文件2是否破坏新颖性,文件2、3结合是否破坏创造性

    • 3、每个从权,每个独权都要考虑有无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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