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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公司法律制度》(五)

2022-01-04《公司法律制度》(五)

作者: 向乾001 | 来源:发表于2022-01-04 22:51 被阅读0次

    知识点五:履行出资义务

    一、交付才享股权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之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时即享有股东权利。反过来,出资人将财产出资并办理了权属登记,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享有的股东权利。

    二、先补正,后认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出资财产存在瑕疵,有义务予以补正,(比如,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入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应当认定为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公司善意取得

    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典》所规定的无权处分规则处理:公司只要是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就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条件有三);如果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原所有权人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四、出资人以违法所得出资的处理办法

    出资人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司法机关在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理股权,而不是直接将出资财产从公司抽出,而是采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的方法,旨在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持,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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