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国人理解的法治,普遍以为是类似秦代的严刑峻法,或者以为有法律就是法治。
以为严刑峻法就是法治的,是过分相信从刑罚严惩就能对违法犯罪行为产生震慑,让人们在心中形成对法律的极度敬畏,自然就会减少违法犯罪行为。最典型是秦代,秦法苛严虽然实现了崛起阶段在人口不多小范围统治区内的强大,然而一统天下之后,在人口多了的大范围统治区内,立即就激发了大规模的反抗,乃至二世而亡。明代朱元璋想用严刑峻法惩治贪官,结果是越治越多。现代所谓依靠严刑成功的新加坡,其实类似秦代在崛起阶段人口少、范围小、易管理。古今中外,从来就没有产生过依靠严刑峻法实现成功的大国。以为有法律就是法治的,更是对法治常识性的误解。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普遍都有法律,极权社会与民主社会也普遍都有法律,但是不等于都是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的典型标志,就是法律大过一切,没有人也没有组织机构可以在法律之上。并且,法治不是以依靠严刑峻法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为主,而是依靠管理制度与技术手段相结合,形成完善的防范制度,尽可能不给违法犯罪行为可乘之机。比如针对官僚贪腐,法治是通过权力细分,尽可能不给官僚们可以钻空子贪腐的机会。所以,法治比简单通过严刑峻法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更加管用,也比从道德教化依靠自觉自律更加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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