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社会中一个必然的需求、现象和结果。它与法治,究竟是先有蛋,还是先有鸡?
如果是法治社会,法律职业共同体会自然而然形成。无需刻意提醒,也无需刻意提倡,因为他们说的是同一种语言,遵循的是同一种理念,使用的是同样的法则,共同的气质与追求,必然会使他们走到一起。“嘤其鸣矣,求其友声,相彼鸟矣,犹求友声。”
但如果没有法治社会之实,法官虽然具有一些看上去的裁判功能,但它更接近传统意义上的“官”,究其最终目的,法院仅仅是社会甚至是政府链条上的一环,它仅仅是统治者统治社会、控制社会的一种方式。它从诞生那一天起,在社会中就没有制衡与居中裁判的功能,法官追求的最大的价值是顺利完成统治社会、控制社会的功能。在这种体制下的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时候,必然会与法官的功能产生冲突。这种状态下的法官,何以能与律师成为职业共同体?
即使是法官与检察官,他们看上去确实像职业共同体。但我觉得,这与其说是从法律职业这个角度说,毋宁说是从国家公务员角度。他们仅仅是同样作为国家的公务员,作为统治者控制社会的工具,才使得他们成为一个共同体,才使得他们之间的关系来得更紧密,才使得他们更具有职业上的相通之处。甚至这种相通,很多时候也是脆弱的。
律师本来就是在野人士,是属于体制外的法制力量。一方面统治者无时无刻不在想将其统一到自己的麾下,让律师听他们的,不要与他们发出不一样的声音,而不管政府行为合法还是违法。另一方面法院检察院主流的看法,还是律师捣乱的成分多,尤其是刑事案件。君不见,法院检察院甚至公安局讲的都是律师要配合司法机关,而不是据理力争。而这恰恰与律师的职业属性是不符合的。所以,律师何以能成为法官职业的共同体?靠法院文件或者与律师共同召开的座谈会,说要与律师建立职业共同体,或者律师自己往上贴,就能建成职业共同体了么?
有人会说,律师当中有人违规操作,就是该整顿。确实,正像每一个职业都有良莠不齐一样,律师队伍里也会有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甚至有构成犯罪的,但这怎么能成为不公正对待律师,不正确对待律师地位的理由?
即使是法检两院之间,真的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么?君不见,法院判无罪还要与检察院商量?法院判多重的刑期也要与公诉人商量?就连法官法(具体忘了)都规定检察院可以列席法院审委会?君不见,有些法院判的案件不如意,检察院或许会将法院查个底朝天?
令人欣慰又难能可贵的是,我们继续在进行司法改革,我期望,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还法治的本来面目,让法治真正成为治理社会的手段,公共力量的运营一律遵循法治自身的规律,在法治之外,不再有其他控制社会的力量。我们完全可以期望,到那时候,法律职业共同体会自然而然地、水到渠成地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既是法治的结果,也是法治的注脚,既是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特征。
没有法治,就没有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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