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和种类
(一)含义
答辩状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或上诉作出回答和辩驳的书状。
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应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上诉人收到原审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副本后15日内应当提出答辩状。民事诉讼法又规定,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种类
根据审判程序可分:一审答辩状和二审答辩状。
根据法律适用范围分:民事答辩状和行政答辩状。
二、答辩状的写法
1.首部。包括标题和答辩人基本情况。
其中标题一律写“民事答辩状”或“行政答辩状”,不分一审还是二审。
2.正文。答辩缘由、理由和诉讼请求,理由是中心。
3.尾部。受诉法院名称、附项、起诉人姓名或名称、起诉状制作日期。其中,附项部分要注明副本的份数,如起诉时提交证据的,还要依次注明证据的名称和数量。
答辩状的内容和结构由五个部分组成:
(1) 答辩状标题。直接写“答辩状”即可。
(2) 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依次写出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3) 答辩的案由和理由。案由,写明因为何人上告何事提出答辩。一般用“现将×××为××一案上告我一事,答辩如下”,或“×××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等语句表述。理由,是答辩状最重要的部分。要摆出充分理由和证据来反驳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这种反驳最重要的是从实体上反驳,即以法律规定为理由,反驳原告人或上诉人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可以用事实、证据、理由否定原告或上诉人实体上的诉讼权。也可以从程序上反驳,即以诉讼程序在立法上的规定为理由,反驳原告人或上诉人的请求,证明其没有具备起诉或上诉所发生和进行的条件。
(4) 答辩的意见。在充分阐述理由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归纳,简洁明了地提出答辩者的观点和主张。即指出自己答辩理由的正确性、合理性及原告人或上诉人行为的谬误性。
(5) 结尾。由三部分组成,即答辩状呈交的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盖章和书写答辩状的年月日。
实例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 职务:主任 电话:66××××××
委托代理人:罗××,男,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海口校区综合室办公干事,电话66895559。
因(2005)龙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吴××诉我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铺面转租合同行为不知情,答辩人对原告没有告知责任和义务,原告自身负有疏忽大意责任或侥幸心理责任。2003年5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缔结合同,答辩人对于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无从得知,直到2004年9月,原告觉得不合理才告知答辩人此事(原告曾在9月13日就此事在答辩人物业管理部门留下相关书面证据),在此之前,原告一直向第一被告交纳房租等费用。
此外,原告签订合同时就铺面的产权关系等进行了了解,应当知道第一被告有使用权并不等于可以转让使用权,转让需征得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同意。转租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于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的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的规定,答辩人对此行为不负有责任。
因此,于法于情,答辩人没有告知义务和责任,所以更不存在欺骗之说。反之却说明原告为取得××号店铺的经营使用权,在可以得知事实的情况下,故意对答辩人进行了隐瞒,在与第一被告利益分配发生纠纷觉得不合理的时候,才告知答辩人实情。
二、答辩人对此合同纠纷本着公平合理的态度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尽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答辩人曾就校区店铺管理做了大量工作,2004年8月份成立了专门的铺面清理整顿工作小组,但考虑到当时城西学院路正在建设中,影响到各铺面的经营状况,为尽可能减少各承租人负担,暂缓对有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原告未经答辩人同意,擅自对店铺原有墙面进行了拆除已属不当,却又于2004年9月17日未经答辩
人同意进行“委托经营”名义的转租,而当原告2004年12月6日提出“使用权申请”时,答辩人仍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之间在不违反原合同的前提下自行协商妥善处理,情理得当。
作为已是被侵权的答辩人,做了很大让步和积极处理,而原告隐瞒真情损害答辩人利益反而要求不当权利,是否已是不妥呢?所以,原告所称欺诈和要求赔偿不合事实与情理。
综上所述,原告吴××指控答辩人合同欺诈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答辩人恳请法庭明断是非,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委托代理人: (代签)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铺面出租合同书(答辩人与第一被告所签)。
(2)铺面出租协议书(原告和第一被告所签)。
(3)×号店铺情况(吴××九月告之的相关情况)。
(4)委托经营协议书(吴××实施转租行为证明)。
实例2:
答 辩 状
(2009)南市民三初字第1号
被告覃某某、被告黑龙江省德坤瑶医药研究院对原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诉其《瑶医“九金汤”的疗效观察》(处方)著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首先,瑶医药配方“九金汤”及其技术效果——疗效观察,即《瑶医“九金汤”的疗效观察》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的一个关键是弄清技术(瑶药配方)与技术之表述(瑶药配方的表述)的区别,前者属于专利、技术秘密保护的范畴,后者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如果以著作权的方式保护书籍中披露的技术信息,就是以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取代了专利或者技术秘密保护的方式,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著作权人对书籍中所记载的技术(瑶药配方)的垄断。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原创性的技术方案与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原创性思想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的瑶药配方记载的是利用瑶药治疗肺脓疡、肝脓疡等九种常见病的一种技术信息,这种通过配方名、主治、药物、制法、典型病例的疗效观察等方式对瑶药配方所进行的表述是通常的表述方式,不具有独创性;其药物组成的表述体现的是技术信息,在表述方式上亦不具有独创性。因此,原告不能据此技术信息主张刘某某享有著作权。
其次,该技术配方来自民间,除验证和报告工作外,并不包含任何刘某某先生的原创性或独创性的劳动成果。如《瑶医“九金汤”的疗效观察》一文所述:“‘九金汤’是瑶药有效秘方之一,常用于治疗肺脓疡、肝脓疡等九种常见病,据资料记载及作者临床验证观察,证实本方确是不可多得的多效良方。现总结报告如下:”,“本方来自瑶族民间,全部以瑶医传统常用的药物组成。” 我国前的法律体系没有涉及到传统资源的保护,对这些民间传统资源亦不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如果仅对刘某某适用著作权法,则会创制新的法律规范,势必将对众多献方者、验方者产生严重的司法不公。况且,被告将该方命名为“刘某某‘九金汤’验案”的行为本身不但无任何过错可言,而且是对刘先生的验证和总结工作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和极高的评价。
因此,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0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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