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
大约2016年3月,徐启云并没有被重庆海笑天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海笑天公司)招聘到公司上班,是申请人邱圣友的亲生父亲邱广代(我的隔房外公)引荐认识。徐启云与王燕认识后,就被带到梁平海螺有限责任公司附近,住到王燕租来的民房谭波(房牌号——)处居住,(谭波处的房屋租期是2017年3月到期)试用期半年,月工资3000元,由罗凤禄带领和教会徐启云怎么刷卡和记账等工作一个月。试用期满,徐启云不满足3000元工资,说想独立出来,不愿打工,叫我帮他想办法买车……于是在2016年11月21日前,王燕与徐启云脱离工作关系,并与刘波(原梁平凯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共同租房在李菊一楼门市的一半,前半间是办公室,后半间是休息室。此时徐启云仍然住在王燕原来的出租房谭波处。
2016年11月13日左右,王燕付9000元(另外押金1000元)给李菊,同时当天收到刘波打款4500元。2019年11月21房东李菊一再催促我和她签订租房合同,因为我当时在重庆,于是叫徐启云帮我代签了租房合同。
王燕和刘波只用前面那间房作为办公室,2017年1月徐启云经过同意后搬到了李菊门市后面那间空着的房间。同时帮很多公司代理发货业务,收取一定代理费。直到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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