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代位继承主要是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按照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原来的《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范围比较窄,只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现《民法典》增加了上述第二款规定,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扩大了继承的范围,有利于遗产在旁系血亲中流转。
理解这一条新规,应该从以下两个要点进行把握:
一、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有亲等限制和顺序限制。
(一)亲等限制。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不受辈分限制,以亲等近者优先。但兄弟姐妹的子女仅限于其子女。
(二)顺序限制。代位继承人要根据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来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直系晚辈血亲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参加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子女在代位继承中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只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也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时,才能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主要价值在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法定的代位继承人,就有可能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成为代位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能够代位继承其叔伯、姑、舅、姨的遗产,减少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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