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作者: 半夏半夏 | 来源:发表于2020-10-30 20:32 被阅读0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好好记住以下内容:

    确定物的归属,不动产看登记 ,动产看占有。

    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人 ,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人。

    公示方法: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

                        二是动产交付制度

                        三是对其他权利,民法典另有规定

    完成动产交付必须具备的要件:

    一是将动产交付给另一方;

    二是受让人必须完全受领。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交付、指示交付。

    公示原则的功能:

    明确物权的归属

    维护交易安全

    提高物的利用效率

    公信原则内容:

    一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

    二是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公信力侧重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对于存在合理理由,协议借用他人名义按照公示原则取得物权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如借名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登记的权利人不得以公示公信原则对抗借名人实现权利。当然,借名人的上述权利不得对抗与登记权利人就该特定物为标的进行交易或者享有抵押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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