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存在,既有积极意义,也可能造成危害。
格式条款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对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来说,还有增进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的作用;随着电子商务的举起,格式条款的作用日益明显。但是格式条款的消极作用也非常明显,其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对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故对其弊端应予规制和防范。
在日常交易中,经常会用到格式条款,比如保险合同、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格式条款的非提供方一定要谨慎对待,防范风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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