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条块的价格比通常略低时,其储存最为普遍,到价格腾贵时,则往往被提出。在荷兰,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一般比其造币厂价格高,这好比最近金币改铸以前英格兰的情况,理由亦相同。其差额,据说一般为每马克六至十六斯泰弗,即银八盎斯,其中包含纯银十一分合金一分。对于这样的银(在被铸为外国铸币时,其成色为一般所周知,而且被确认,例如墨西哥银圆)的储存,银行所给的价格,即银行所给的信贷,则为每马克二十二盾;造币厂价格约为二十三盾,市场价格则为二十三盾六斯泰弗,乃至二十三盾十六斯泰弗,超出造币厂价格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金银条块的银行价格、造币厂价格及市场价格几乎保持着相同的比例。一个人一般可为了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与市场价格间的差额,而出售其受领证书。金银条块的受领证书,几乎常有若干价格。所以,坐待六个月期满,不把储金提出来,或忘记支付千分之二十五或干分之五十的保管费,而获取另六个月的新受领证书,以致银行得按收受时的价格把储金收为已有,却是极不常有的现象。但是,这现象虽不常有,但亦有时发生,而在金的场合又比银的场合较常发生,因为银的保管费较轻,金则因为是比较贵重的金属,其保管亦须支付较高的仓库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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