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的主体——“我”不能被定义,咱就得首先考虑把它拉到形而下的范畴里,只有这样才能将之作为理性可以考察的对象,否则主体就只能是个不可认知的荒唐概念。假如善恶来自于主体——善恶好像也不能来自于别的什么地方了——并且如我们所认为和事实所表现的那样,善恶本身没有普遍的和绝对的标准,而与主体有直接关系的其它所有概念都和善恶一样不是普遍和绝对的概念的话,那么至少可以说主体在概念空间里的存在并不是普遍的和绝对的。当然,这一点也许无法证明,而且形而上的主体确实显示自身为普遍的和绝对的存在,与其相对立的只有客观世界里虚幻的影子而已。不过这的确可以提供一种思路,如果主体不是唯一的,而是有多重主体相互包含或是并列存在的话,则其中的任意一个“我”就可以由与其他主体的相互关系获得定义了。
现实经验显然会支持多主体论断,每个人都具有主体资格,人与人之间在主观思维上却是完全独立的,所以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并列存在的主体。虽然我们不知道宇宙是否也是一个主体,如果是,那么它就是一个包含了所有主体在内的主体,类似某些宗教里的至上神,这个世界便是唯心主义的世界,一切精神皆是主观活动。可是,鉴于我们尝试了各种办法都不能与宇宙主体取得实际沟通,所以我们倾向于认为它不是一个主体,因而我们原则上不接受宗教的普遍教义(不接受神的启示之说)、也不以至上神的存在为思考前提,只接受纯理性的反思和说理,即俗称的“圣人之言”。这世界在我们眼里是唯物主义或心物二元论的世界,并且不是所有精神都是主观产物,至少道之精神是客观的自然产物。如果宇宙是一个主体,但它因某种不可克服的原因无法向我们展示其存在和影响,亦无法与我们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与交流,那么从实证的角度而言,它是或不是主体都一样,唯心和唯物的世界是等价的,精神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争论完全没有意义。
在多主体并存的认知背景下,我们创立了以德行考察为基础的集权政治体系和人本主义的王道文明思想,同时兼容了各大宗教在民间的自由传播——这种自由当然是有条件的,这条件就是禁止某一教派垄断百姓们的信仰,禁止教派间发生武力冲突,禁止对其他教派的造谣污蔑,如果某宗教势力过大威胁到了社会总体的平衡,朝廷甚至会直接出兵加以打压,不过只要该宗教不是反王道反社会的邪教,这种打压就绝不针对其教义和派别,而只针对其政治势力。表面上,我们对主体性的粗糙认识也就到此为止了,主体和个体似乎被当成了同样的东西。其实不是这样,下面,俺作为伏魔者,将具体论述原始宗教中神、魔的概念里蕴含的对于主体性的阐释。
并列存在的众多主体当然还是主体,但同时也都是个体。这样的主体作为个体,其定义是由个性(特殊性)和社会关系(外在关系)所组成,个体所普遍具有的原生性质就是个体性,关于个体性咱在前面已经说过了,它在外部表现为狭隘和懦弱,在内部则规定“只认自己为主体、只从自己的角度观察世界、只以自己的利益和欲求为首要目标”。个体性可以在主观反思中被突破,但无法在客观现实中被完全摆脱——除非凡人能像宗教传说中那样羽化成仙,或是洗清罪孽升入天堂,总之就是变成完全的主体是不可能的,至少在客观现实世界中,我们从未见过。个体的存在是自然对生命的规定,或许不是绝对的规定,不过肯定是真实的规定,因为由个性和社会关系组成的太极真定义完全适用于每一个现实存在的人,事实上没有人是无个性的,也没有人是全无社会关系的,毕竟人总要有生身父母的吧?只要是个体,那么个体性就会如影随形,永远与生命相伴而生,哪怕这些生命个体拥有了智慧、组成了国家,就算他们的意志统一成为了理想的王者主体,其中每个人的个体性恐怕依然不会消失。之所以说这种个体的规定或许不是绝对的规定,是因为其实咱们都能够想像出某种“例外”,比如真仙、佛陀、上帝……又或者像你们的某些科幻故事中描述的那种,依靠脑波放大接收等手段建立实质上的意识共同体,使所有个体能够即时共享彼此的感官和思想,大概那种叫做“虫族”的外星生命是无所谓个体存在的吧?除此之外,任何在客观上彻底消除个体性的思考和行为,都只能得到一个结果——个体的死亡。
个体性只认自己为主体,倾向于将他人视为外物加以支配,这就导致了奴役;个体性限定只能从自己的角度观察世界,轻易不会接受别人的看法,这就导致了对立和误解;个体性要求只以自己的利益和欲求为首要目标,事事把自己放在最优先的地位,这就导致了不可调和的冲突。然而个体并不是个人,人除了是个体之外同时还是主体,在主观反思当中,人常常可以突破狭隘的个体性局限,作出符合人性的选择,例如相互帮助、融洽相处、求同存异、和谐共事。不难看出,相助、奴役,融洽、对立,和谐、冲突,所有这些对待他人的态度中,都能区分出两种不同的种类:善意的或恶意的。为了与宗教上既定的善恶理念相区别,咱不妨换成另外的说法:友好的或者不友好的。
个体性通常会导致对待他人的不友好态度,但这绝非个体性的本性,因为个体性并没有规定必须用不友好的态度对待他人,当友好地对待他人符合自身的看法及利益、并更能有助于满足自己的欲求的时候,个体性肯定不会反对用友好的态度去对待他人。所以友好或不友好的决定并不是由个体性作出的,个体性根本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它顶多只是被动地接受和判断这一决定是否符合自身的规定而已。个体性是被动的,严格来说一块石头、一座山等等独立存在的事物也都是个体,它们也都会排斥其余的存在物、据守自己所占据的空间(也许说“时空”更恰当?)、延续自身的存在,但它们却并不同时也是主体,不能表现出友好或不友好的态度,只因它们没有主动性。
主动性是主观活动(思想、意识)的产物,是主体性的外部表现,但凡主体都必须具备主动性,完全被动的死物一般是很难被认作主体的,否则岩石流水等东西也可以当成主体看待了——尽管可能有人确实会那么认为。任何拥有主观活动和主动性的东西显然多少都具有一定的主体性,包括动物在内——它们都是活的,虽然与人类相比其主体地位有待商榷,可它们是有生命的这点不会有错。所以主动性是主体性的外部特征,有主动性表现的事物才能被认定为是主体,至于要赋予其多高的主体地位,咱就管不着了,按照佛教理念一切活物都是有着与人平等的主体地位的,而世俗观念上我们基本不认为动物应当具有主体地位,尽管它们确实表现出了一些主体性特征。
根据太极真定义的原理,以主动性为外部表现特征的主体概念还必须要有一个内部规定,并且内部规定得有能与外部特征紧密相关的内容,不然定义就无法成立。这里咱需要用一个比较机巧的办法,避免在谈到主体的内部规定时再度回到形而上的非理性主体中去。坚持以形而下的观点来看,任何有主动性的个体内部必定存在某种机能或构造使之可以表现出主动性特征,不管这种能够产生或发生主动性的事物是什么样子的,咱仅仅将其命名为“灵”(为避免与宗教概念混淆,咱就不使用常说的“灵魂”一词了),其具有的灵性就是表现出主动性的主体的内在规定。关于灵性的具体内容,只能继续依外部表现进行推论:主动性的内容主要是决定对外态度的友好或不友好,那么灵性的内容大致就是选择将要以友好或不友好的态度去面对外在的人和事。至于灵性具体是如何选择友好还是不友好态度的,限于能力和篇幅咱就不再详细讨论了,只说主张选择友好态度的灵性部分将被称为“神性”,而主张选择不友好态度的灵性部分就被称为“魔性”。
俺知道这种依靠外在表现倒推内在规定的方法显得很勉强,但主体概念本身就比较难以进行理性规定,好歹在纯理论方面,这种有点不切实际的推论还是站得住脚的。就单独的主体而论,其对待外部事物的态度就证明了其与外界关系的好坏,当外部事物中存在着许多同样的主体的时候,任一主体对另一主体的态度便能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起码能表明前者所认为的自己与后者的关系——有时双方对彼此关系现状的认知可能存在差异。这种动态的关系就是多主体并列存在时每个主体的定义依据,即是说,普遍的主体定义就是:能够主动对外界表现出友好或不友好的态度,并且在内部能够映射(纯推论)出由神性和魔性组成的灵性规定的个体。特殊的主体定义则可以根据其与别的主体的相对关系及变化历程获得规定。神性和魔性组成了灵性,友好和不友好体现了主动,灵性和主动兼具的个体便同时也是主体。
主体就是灵活主动的个体,灵性便是主体的内禀属性,即主体性的内部规定就是灵性本身的规定:神性和魔性。
此外,我们一般认为灵性是主观意识的基础,主观意识是灵性的高级功能,人的意识世界很丰富、思想自由度很大,就是因为人的灵性很强大,所以人在自然界的主体地位比动物要高。灵性与个体性是不同的东西,但它们同时存在于生命体这一客观形势中,任何生命体都能主动活动,因而都具有灵性,并且同时都是个体。处在同一形势中的两种不同性质可以发生对比、产生相对比例,由于灵性和主体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同一的——假定不考虑有主观活动却没有主动表现的“僵尸”问题的话——等于说在任何生命体中,主体性和个体性都会有一个相对比例,此比例可以表现为主体性对个体性的克服程度——主体性是主动的,所以它可以克服被动的个体性,尽管不能完全克服。根据生命体中主体性对个体性克服程度的不同,生命大概能区分成两种类型:主体性对个体性占有相对优势的人性类型,和个体性占相对优势的兽性类型,兽性即野性。生命体的一切行为,无非是个体性和主体性综合作用的结果,除了传说中的神明外(假如神明们算是生命的话),没有任何生命能够不以个体的形式存在,亦没有生命能够缺失主体性而不亡。生命的主体性或灵性是生命活性的源泉,在我们眼里是某种神秘的气,散发出这种气的就是生命的形势,我们不了解生命形势的具体知识,但我们自信能够感受生命的气息,以气辨形,使我们可以感悟生命。
说到这儿,有必要分辩一下生命、主体、精神这三个概念间的相互区别了。生命又叫“生灵”,是承载灵性的有形之物,灵性即主体性,是生命的一种固有属性。主体是对所有主体性的抽象描述,起码形而下的主体是这样,至于形而上的主体如果存在的话,你们可以参见各主要宗教哲学流派对主体与生命关系的论述了,反正我们通常是不会在纯理性讨论中涉及那些完全没有经验基础的事物的,尤其是像怪物、魔鬼、妖精、神仙之类。而精神则意味着某种有秩序的变化过程,凡是存在有秩序的变化和运动的地方都是有精神的,精神可以是客观的、也可以是主观的,我们不知道精神到底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我们只知道精神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如果精神是客观的,那么生命就是精神的一部分,主体则可能是个与精神部分重合的概念,毕竟主体的主观意识功能中很可能有一部分是非秩序化的;如果精神是主观的,则精神可能就是生命的一部分,主体便是生命和精神的绝对主宰。理性思维是精神的主观表现形式,思想意识则是主体的高级功能。
咱前面说过,我们认为人的各种情绪反应是生理活动产生的精神机能,因为正常人的情绪变化都是遵循一定规律的、是有秩序性的,所以那是精神的产物而不是纯粹的主观活动。可是灵性的主观意识功能作为生命活性的源泉,肯定会对生理精神造成影响,甚至与情绪发生密切的互动关系,不过这也不能证明二者是同一种东西。在我们理解,如果人的生命是一架马车,那么生理活动产生的精神机能和情绪反应就是马匹,而主体性的主观意识和思想就像是驾车的车夫。一个人的性格多半是由精神机能决定的,而人的个性和行事风格则主要是由意识和思想决定的。我们认识的关于精神机能的构成和运行的观点,咱在前面已经借助五行方法论说明过了,而下面咱将要谈到的,就是关于我们对思想意识的构成和运行的观点。
主观上的意识和思想经常千变万化,但在我们看来,它们却都是以灵性为基础的,灵性对自身的规定是可以推论的,并且内容也是非常简单的:神性、魔性,分别代表主动选择友好或是不友好的关系,具体怎样选择视实际情况和个体性规定的限制来决定。由此,我们认定,神性和魔性二者便是一切意识和思想活动的基本规定,也就是心灵或心理活动的基本规定(说白了,就是喜好或厌恶)。
之前在谈到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论的时候,咱曾说过主观意识活动是能够通过行为达成客观表现的,但那只是一部分的意识,那部分意识叫做“德性”。现在,咱既然已经推论出了意识活动的基本规定,自然就可以利用这已知的规定去推测和挖掘出那没有被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另一部分意识活动了。要挖掘出被隐藏起来的另一部分意识活动,当然首先需要列举出表现出来的意识活动,可意识活动的种类太多,一一列举几乎不可能,咱只能有限地举几个例子来示范一下该怎样利用规定推测被隐藏起来的意识活动。按照我们的习惯,俺将以比较典型的九个神性意识和十个魔性意识为例,来解释我们认识到的主体性基本结构和运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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