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警告人未履行催告程序
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其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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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专利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
昆山山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天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专利权纠纷案
【评述】
专利法设置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滥用警告权,但如果对不侵权之诉不设置条件可能会导致被警告人动辄提起诉讼,造成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泛滥。同时对同一涉及专利侵权的争议而言,通过侵权之诉解决纠纷显然要比通过不侵权之诉解决纠纷要顺畅得多,因此立法、司法应尽量引导当事人通过侵权之诉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在明确法院可以受理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这一类型案件的同时,又对当事人提起该类诉讼设置了一定的条件。
但本案却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也就是在权利人发出警告函后被警告人未发出催告函钱就积极地提起了诉讼,但在法院做出侵权与否的认定前权利人又撤回起诉,且这种撤诉是保留侵权警告意思的撤诉。在这种情况下,被警告人是否可以不经催告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存在正反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权利人撤回侵权之诉的同时并未明确撤回侵权警告,双方争议仍然存在,故被警告人仍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履行催告程序后,才能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权利人在发出警告函后已经提起了侵权之诉,如仍适用警告---催告----怠于行使------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规则,要求被警告人在履行催告义务后才能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除了会引起程序空转之外,还可能会使被警告人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即在事实上无法启动司法救济程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第二种观点,本案中,专利权人在发出警告函之后就积极地提起了诉讼,在该诉讼持续了接近半年之后主动撤诉,但并未撤回警告,被警告人仍处于受警告而处于不安之中。被警告人要结束这种不安状态,有两种可行方案:一是被动地期待专利权人再次提起侵权之诉,并且要能够获得一份有实体认定的判决,但这得寄希望于专利权人不主动撤诉,故在此情况下专利权人享有程序主导权;二是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但如果严格按照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则先要履行催告义务,再视专利权人对催告的回应情况而定。如果在催告的规定期限内,专利权人又提起诉讼,则确认不侵权之诉就得不到法院受理,并且专利权人在侵权之诉的程序中还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诉讼权利拖延的审理进程,使得被警告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之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程序主导权仍然被专利权人所掌控。由此可见,如果不区分案件具体情形,一律适用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将被警告人履行催告义务作为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则有可能会给具有权利滥用倾向的权利人以可乘之机,而遭恶意维权的被警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及时救济,最终导致利益失衡。
知识产权律师陈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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