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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三第13条

规定三第13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9-08 05:47 被阅读0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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