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二、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
第二节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第三节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第四节 国际反避税
第五节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第六节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也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者条约。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
二、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协定适用范围、基本用语定义、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特别规定以及协定生效或终止的时间等。
我姑对外所签订中有关条款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一下简称《中新协定》)中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中的条文包括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税收居民、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财产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其他种类所得、特别规定等条款。一下将基于《中新协定》及协定书条文解释,选取“税收居民”和“劳务所得”两个条款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
(一)税收居民
1.《中新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居民影视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2.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注意顺序)
(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
(4)国际
3.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实“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二)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即按此确定在什么情况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对新家皮企业征税。
1、《中新协常设定》中,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2、常设机构通常包括:
(1)管理场所
(2)分支机构
(3)工厂
(4)办事处
(5)作业场所
(6)矿场、油井或气井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两种情况下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
(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为限。
(2)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的劳务活动,包括咨询劳务活动,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统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以上为限。
4.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仅由于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的目的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5.当一个人(除使用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驶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6.并不是所有代理人进行上述第5点规定的活动都将行驶其构成代理企业的常设机构。
7.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三)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
2,非独立个人劳务
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
(一)收益所有人
(二)合伙企业使用税收协定问题
(三)费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
(四)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
( 第十二章第一节完结 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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