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当男女双方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决定结束一段婚姻关系时,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因为更经济、更快捷,因此备受离婚男女青睐,但协议离婚还真不是谁都可以。
有看官可能会说:
「“协议离婚不就是双方同意就可以了吗?”」
又有看官连忙纠正:
「“你说得不准确,光同意离婚还不行,还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达成一致。”」
看官说得都对,但是即便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方面达成一致,也不一定就可以通过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而只能通过通过向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
来来来,听听赵小律说法,为自己的婚姻诊断下:「协议离婚,我可以吗?」
先来看几个案例:
A、M先生和N女士自1985年起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婚后育有一子,但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因第三者介入,双方决定解除两人之间的关系,遂于1998年到某民政部门准备离婚登记,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告知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来解除双方的事实婚姻。
【此种情况下若不事先解除两人之间的事实婚姻,任何一方迫不及待地会进入下一段婚姻都有可能会涉嫌重婚罪,为此赵小律广而告之广大看客要有始有终,一段感情结束后再开始一段新感情,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否则可能以身试法。】
B、L先生与Y女士在读大学期间相识相恋,大学毕业后,两人前往美国留学并在美国登记结婚,5年后举家迁到上海,后因L先生出轨,两人决定离婚,双方到上海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他们不能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离婚。
C、J先生(中国人)和Marry(美国人)女士于2001年相识于上海,半年后共同生活,两人共同生活了3年,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决定结束共同生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两人来到上海某民政部门准备办理协议离婚,被告知不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居关系的解除由双方自行解决。
D、Z先生和M女士在厦门某城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前往英国工作生活,并获得英国国籍,拿到英国公民身份,N年后举家来到广州,后因感情出现问题决定离婚,但双方来到当初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的厦门某城市的民政部门时,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不能为他们办理,最终双方通过厦门某城市某区的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E、Andy和Mark分别来自韩国和日本,相识于北京,后在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年后因生活习惯等问题经常发生矛盾,二人决定离婚,二人前往当初为他们办理登记结婚的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准备办理离婚登记,却被告知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F、K先生和R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后R女士因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5年后K先生与R女士的父母就其与R女士离婚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在K先生支付一笔费用后,R女士的父母同意二人离婚但当他们来到当初为他们办理登记结婚的民政部门时被告知不能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
有看客看得眼光缭乱、头昏脑胀,越看越糊涂,禁不住挠挠头:
「“赵小律,我就是想知道我能不能协议离婚,有没有一句话就能判断的标准?”」
有,有,有,那赵小律就告诉你一句话,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看客您就可以协议离婚:
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在中国登记结婚;
3)当事人中有一方是中国公民。
看客,您还看不明白啊?简单,扫一扫加赵小律微信,让赵小律对您一对一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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