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路篇》复习之二
孔子非常重视“正名”,在先秦诸子百家中第一个明确提出“正名”这一主张。关于“正名”的具体含义,后世学者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西汉郑玄主张“正名”就是正“字”,即做文字的规范工作,“名 ”作“字”解 。“正名,谓正书字也。古者曰名,今谓之字。”清代考据学家也提出“文与字,古亦谓之名”,称“孔子曰‘必也正名,盖必形、声、义三者正,而后可言可行也。亦必本义明,而后形、声、义三者可正也”。这一解释着眼于当时列国“言语异声,文字异形”,语言文字不统一所带来的种种麻烦。刘宝楠《论语正义》曰:“郑注云:正名谓正书字也。古者曰名,今世曰字。《礼记》曰:‘百名已上,则书之于策。’孔子见时教不行,故欲正其文字之误。”
东汉马融主张“正百事之名”。皇侃《论语义疏》引马融注云:“正百事之名也。”还引用《韩诗外传》所记孔子和季孙的一次对话来证明。“孔子侍坐季孙,季孙之宰通曰:‘君使人假马,其与之不乎?’孔子曰:‘君取臣谓之取,不谓之假。’季孙悟,告宰曰:‘今日以来,云君有取谓之取,无曰假也。’”皇侃解释说“孔子正假马之名,而君臣之义定也。”
朱子《论语集注》提出“正名”即正“政”。“是时出公不父其父而祢其祖,名实紊乱矣,故孔子以正名为先。”因卫出公在政治上与其父蒯聩是对手,故在祭祀上“不父其父”而“祢其祖”卫灵公。朱子的解释为孔子“正名”思想赋予了历史背景,解释了孔子为何到卫国才想起“正名”的问题。还引谢氏(“程门四先生”之一的北宋著名学者谢良佐)曰:‘正名虽为卫君而言,然为政之道,皆当以此为先。’”
于是,《论语·颜渊篇》的“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这段话便成了孔子“正名”观的最好注脚,即为君者,为臣者,为父者,为子者都要遵守由其名分所规定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如果名实相离,名不符实,政治秩序就会产生混乱。
清代学者全祖望、刘宝楠认为是“正世子之名”。此说的实质是强调“正名分”,认为蒯聩拥有“世子”之名。全祖望在《酷埼亭集·孔子正名论》中指出:“孔子以世子称蒯聩,则其尝为灵公所立无疑矣。观《左传》累称为‘太子’,固有明文矣。不特此也,其出亡之后,灵公虽怒,而未尝废之也,又无疑矣。观《左传》,灵公欲立公子郢而郢辞,则灵公有废之意而不果,又有明文矣。世岂有其子得嗣为诸侯,而其父遂不必有所受而称为世子之礼?……惟蒯聩尝为灵公所立,未尝为灵公所废,特以得罪而出亡,则闻丧而奔赴,卫人所不可拒也。蒯聩之归有名,而卫人之拒无名也……况诸侯之子,得罪于父而仍归者,亦不一矣。晋之乱也,夷吾奔屈,重耳奔蒲,及奚齐、卓子之死,夷吾兄弟相继而归,不闻以得罪而晋人拒之也。然则于蒯聩何尤焉?故孔子之正名也,但正其世子之名而已。既为世子,则卫人所不可拒也。”刘宝楠《论语正义》也说:“正名者何?正世子之名也。《春秋》:‘哀二年夏,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蒯聩于戚。’孔疏:‘世子者,父在之名。蒯聩父既死矣,而称世子者,晋人纳之,世子告之,是正世子以示宜为君也。《春秋》以其本是世子,未得卫国,无可褒贬,故因而书世子耳。’据此,是世子之称,《春秋》不以为非而存之。则此‘正名’,即世子之名可知。”
今人钱穆、冯友兰等则持“以名正实”说。就是要按照“名”的规定去行动,去调整人的相应行为,也就是要视“名”的要求为行动的准则。钱穆先生对孔子的“必也正名乎”这样解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必先正其名。”冯友兰对“正名”的解释为:“孔丘认为,每一个名都有它的意义。代表社会的各种关系的名的意义,就是周礼所规定的那些条条框框。照他看来,应该用这些条条框框来纠正当时不合乎这些条条框框的事。这就叫正名。”他结合齐景公问政时孔子的答复,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对孔子的“正名”进行例释——“孔丘认为,每一个名,例如‘君’‘臣’‘父’‘子’等,都有其一定的意义。这些意义就代表这个名所指的事物所应该如此的标准。这个标准,他称为‘道’。”“这就是说,事实上为君的人的行为,必需合乎‘君之名’;事实上为臣的人的行为,必需合乎‘臣 之名’;事实上为父的人的行为,必需合乎‘父之名’;事实上为子的人的行为,必需合乎‘子之名’。”冯友兰先生明确地把孔子的“正名”思想归结为一种政治主张,即“正名”就是“复礼”。
杨伯峻先生则认为是“纠正名分上的用词不当”。他说“我这里用‘名分上的用词不当’来解释‘名不正’,似乎较为接近孔子原意。但孔子所要纠正的,只是有关古代礼制、名分上的用词不当的现象,而不是一般的用词不当的现象。一般的用词不当的现象,是语法修辞范畴中的问题;礼制上、名分上用词不当的现象,依孔子的意见,是有关伦理和政治的问题,这两点必须区别开来。”
回到本章,孔子关于“正名”的回答,在结构上包括两部分:
其一,断言“正名”和“为政”的关系,即“正名”是孔子治理国政时将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最首要的事情,可谓“为政”始于“正名”。
其二,“必也正名乎”这一为政主张的合理性。孔子对“正名”的阐释,重心是在对“必也正名”这一主张合理性的论证上。关于该主张的合理性,他列举了“名不正”所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结果:一是 “言不顺”;二是“事不成”;三是“礼乐不兴”;四是“刑罚不中”;五是“民无所措手足”。这五种结果都属于消极行为,共同起着为“正名”主张的合理性反面敌对掣肘制约的作用。不过,五种结果之间不是并列关系,而是相邻的两项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后一项是前一项的结果,层层递进。
整体上说,孔子对他“正名”主张的辩护,采用了归谬法的论证策略。“这种论证意味着,除了接受原结论之外,你别无选择。”同时,孔子在使用归谬法的过程中,又结合了连锁推理的论证策略。这样,通过以归谬法为主导,结合连锁推理的综合性说理模式,使“必也正名乎”这一立场,达到使对方“不得不接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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