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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地的赔偿从哪个时间点计算?

违法征地的赔偿从哪个时间点计算?

作者: 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 来源:发表于2020-03-19 11:46 被阅读0次

    ​小王是某村村民,因要修路,小王家庭承包的承包地面临征收。因为补偿实在是太低了,小王一直没有和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领取补偿款。征收单位和小王谈了一次也没有谈拢,于是趁着小王一家人不在家的时候,征收单位带着人和机器来到了小王家的承包地,强推了小王家的承包地。

    小王一家人十分气愤,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某政府强推他家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某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强推小王家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确认强推行为违法后,小王又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某某政府赔偿小王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水利工程设施费等一系列损失。但是难点在于,行政机关是趁着小王一家外出时强推的,且小王一家此前并没有取证,导致现在缺乏相应的政府证明小王一家的全部主张。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主张能获得支持吗?另外,小王该以哪个时间点来计算损失呢?

    针对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结合小王家的情况,因为征收单位的强推行为导致小王家的承包地上种植的作物、地上附着物等难以查清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若某某政府不能举证的,可以在小王家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且不违背生活常理及当地实际情况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某某政府的损失金额的认定。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赔偿时间节点的问题。因征收单位强推小王家的承包地是违法行为,因此不能仅仅以补偿方案确定的数额来对小王家进行赔偿。如此无法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性。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八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的规定,对于违法征地行为的赔偿绝对不能低于强推行为发生时应得的补偿款且应当支付相应利息。如果前述赔偿尚不足以弥补小王家的损害,应当按照作出赔偿判决时的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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