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律师都不善于营销。
营销作为一种直接的销售手段,在我国普及的时间并不长。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不需要营销,国家和集体垄断了物资供应,国家和政府凭计划管理分配好了一切,营销没作用。
后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营销才开始慢慢大行其道。但因为监管兼容,政府社会都没有经验,导致企业的营销出现了很多让人反感的东西。比如夸大宣传,比如盲目拔高,天花乱坠,但与事实不符,等等。以至于很多人一听到营销就觉得是不是违反规定,会不会夸大其词,会不会在广而告之之中“扩而大之”,甚至很多人将营销贴上了“王婆卖瓜”的标签。
与一般人对营销的看法差不多,好像营销就是自卖自夸,好像营销就是卖不出去产品和服务的人为了哄人来购买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才做的一样,很多律师也对营销充满了偏见。
律师的高学历、对律师素质的高要求,律师职业的与众不同,也阻碍了律师对营销的重视和研究,更不屑于去做营销。
律师的工作特点,最主要的问题应该是收集证据、梳理事实、分析案情、提炼主张、选择路径、说服裁判者或者决策者,从而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所以,其工作性质是偏理性的,是偏分析论证的。虽然也需要说服人,但它更多靠的是理性与逻辑。
而营销呢,则与律师的思维有很大不同。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