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对人的看法处于这样一种矛盾之中:一方面认为人具有自主性,即可以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可以为人的行为设定目标和意图。也就是说,人能够成为自己行为的原因。另一方面,又大张旗鼓地从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方面提出人的行为的规律,简言之,希望发现人的行为的普遍规律。但这两种认识是自相矛盾的,如果人能够自我决定,就不可能存在普遍规律。同样的前提条件下,自由的人可以选择这样做,也可以选择那样做。前提条件最多只能限定人不能去做哪些事情,但再多再准确的前提条件都不可能得打人必然会如此这般行为这样的结论。因为这一结论意味着人是不自由的。
在启蒙之前,人的处境并非如此。人是具有目的性的,目的性意味着人不是完全自由的。人有一个他的目的,在做出选择的时候,人会自然地趋向于他的目的。不论这种目的是在亚里士多德意义上还是在基督教意义上的。但是启蒙运动把人的一切目的性都打破了。人的行为不再以目的论的方式得到解释,而是以一种生物学和物理学的机械论的方式得到解释。机械论的解释方式有这样一个特点,即用因果链条来解释。其中每一个链条的上一环都要援引一个更加普遍的规律。人的行为在这种框架下进行解释,就获得了一种普遍性。普遍性意味着可预测,包括预测没有观察到的已经发生的现象和还未曾发生的现象。可预测性在人类行为中的应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造成了一种矛盾:即行动者一方面自己具有主动性,另一方面认为他者具有可预测性,因此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只要实现某些前提,他者就会如此这般地行动。
在机械论框架下,如何为人的行为的意图、动机和目的提供一种合理的说明,这成为摆在启蒙时期以降各个哲学家面前紧迫的问题。而从康德的义务论到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进入到当代,有哲学家认为,如果要建立起关于人的行为的普遍的规律,就必须完全排除行为的意向、目标和理由。奎因就是这么认为的,因为在他看来,意向等这些都指涉某种信念。而关于信念的论述并非真值函项,不能进行谓词演算;且信念都是与独特的情景密切相关的,难以纳入一种普遍的规律之中。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对人的行为的解释,必然涉及行为的意向、目标和理由,要建立一种关于行为的科学以必然与行为的这些要素有关。然而,这样建立起来的规则,必然是将人进行物化、手段化的结果,是一种对丧失了自主性的人类的描述。这样的描述,与我们的直觉完全相悖,其可信度又有几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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