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壮和小丽结婚后,小丽的户口仍然在娘家,没有将户口迁到大壮所在的村集体中。
大壮和小丽婚后所住的房屋,是大壮的父母在大壮婚前出资建造的。
婚后几年,大壮所在的村需要拆迁,获得了补偿款。
后来小丽到法院申请与大壮离婚,要求对当时的补偿款进行分割。
那么,拆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呢?
通常,拆迁款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因宅基地使用权获得的赔偿,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是基于属于村集体成员的特定身份才能取得的,非村集体人员不能获得宅基地。
因为小丽的户口并没有迁入本村,所以小丽无法获得相关补偿,所以,该部分的补偿属于大壮个人所有,并不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小丽不能主张分割。
二是,因地上附着物,也就是地上房屋等获得的补偿。
因为大壮和小丽居住的房屋是大壮父母在大壮婚前出资建造,所以该部分补偿应该是属于大壮父母,而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三是,因为搬迁行为获得的奖励等,比如安置费用、提前搬迁奖励等等。
因为该部分没有特定身份属性,所以,不属于个人财产,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丽也就可以主张对该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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