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兮母兮|鄘风·柏舟05

作者: 后手劫 | 来源:发表于2018-08-24 23:40 被阅读38次

    《柏舟》诗有两首,一在《邶风》,一在《鄘风》。两诗的起兴相似,《邶风·柏舟》曰:“泛彼柏舟,亦泛其流。”《鄘风·柏舟》曰:“泛彼柏舟,在彼中河。”

    对《鄘风·柏舟》的理解大致都相似,《三家诗》、《集传》都认同《小序》的说法:“共姜自誓也。卫世子共伯蚤死,其妻守义,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弗许,故作是诗以绝之。”郑《笺》解释这个兴:“舟在河中,犹妇人之在夫家,是其常处。”都没有异议。

    问题在于《邶风·柏舟》,因为对诗旨理解不同,导致对这个兴完全解释不同。《小序》以为:“《柏舟》,言仁而不遇也。卫顷公之时,仁人不遇,小人在侧。”这个兴就被解释成:“泛泛其流,不以济度”。郑《笺》以为:“兴者,喻仁人之不见用,而与群小人并列”。苏辙《诗集传》亦取此意。

    王先谦逆取《齐诗》义,以为这是“卫寡夫人嫁于卫,至城门而卫君死,……言不失也”。则亦是寡妇守节的主旨,事不同于《鄘风·柏舟》,义则相同。所以解释这个兴:“阳刚至坚之柏木所为舟也,乃亦泛滥流行于水中,无所系赖乎?喻己志节确然”。

    朱熹《集传》以为这是“庄姜之诗”,是弃妇诗。所以解这个兴:“以柏舟自比。言以柏为舟,坚致牢实,而不以乘载。无所依薄,但泛然于水中而已。故其隐忧之深如此。”则都以为“柏舟”是坚实好木为舟,却不以见用,所以有怨。但诗人是仁人、寡妇人还是弃妇,则不同。后二者比较贴合《鄘风·柏舟》,使二《柏舟》诗的意象比较统一。

    《鄘风·柏舟》一诗,争议在于“母也天只”一句。“只”是语助词,不提。《毛传》将“天”解释为“父”:“天谓父”。王先谦引《仪礼·丧服传》以说明:“父者子之天也。”苏辙《集传》同。这里很怪,《诗经》中大概并没有以“天”为“父”的用法,父母并举的时候常直接说“父母”。《日月》中有“父兮母兮”的用法,也很正常。

    朱熹明确指出“天”不是“父”,而是对“母”的修饰:“母之于我,覆育之恩如天罔极,而何其不谅我之心乎。不及父者,疑时独母在。或非父意耳。”这是文义较通的解释。《毛传》如此强解,是因为拘泥《小序》中“父母”二字,这是汉学必须坐实的特点。

    孔颖达或许感到有些别扭,所以为《毛传》开脱:“序云‘父母欲夺而嫁之’,故知天谓父也。先母后天者,取其韵句耳。”其实又指出先言母后言父的不妥来,以用韵来处理。查王力的《诗经韵读》,《诗经》中以虚字结尾的句式,韵脚在之前一字。“母也天只,不谅人只”一句中,押韵的是“天”与“人”二字。

    王力:《诗经韵读》

    (插图来自日本江户时代的儒学者细井徇,细井东阳所绘:《诗经名物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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