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12日 10:34来源:中新网河南责任编辑:新贺
中新网漯河6月12日电(记者 吴扬) 河南漯河一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户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后,实际售房面积比协议面积多出了百余平方米,房地产商要求购房户补交近百万元购房款遭拒后,反诉购房户要求法院撤销已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近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据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5月25日下发的(2017)第1104民初3560号判决书,2015年6月,漯河市民张女士预定了漯河市“立华·金色龙湾”别墅一套,并与开发商漯河立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立华·金色龙湾认购协议书》,付定金20万元。双方约定,预售证下发后交清所有房款同时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房屋面积是221平方米。
2017年6月中旬,上述房产获得预售许可证后,张女士如约来到漯河立华置业有限公司补交房款签订《购房合同》时,被告知她所认购的房屋面积由原来的221平方米变为260平方米,张女士必须补交多出39平方米面积约40万元左右的房款,开发商才会与其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尽管不愿意,张女士还是交了所有房款。张女士交完了所有房款后,漯河立华置业有限公司给张女士出据了《立华·金色龙湾售房审核单》。该审核单上注明,房款一次性结清。
之后不久,张女士又被告知,她所认购的房屋不是260平方米而是355平方米。张女士必须再补齐这多出的95平方米近百万房款,才能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2017年11月3日,张女士一怒之下将漯河立华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与其签订《购房合同》。
漯河立华置业有限公司则反诉张女士,要求法院撤销双方于2015年6月签订的《立华·金色龙湾认购协议书》。开发商称,导致《认购协议》面积与实际房产面积出现巨大误差的原因是,售楼部临时替代人员对别墅区销售工作不熟悉,并称如按照《认购协议书》价款取得该房产,将会导致公司损失127.8万余元,严重显失公平。
漯河立华置业有限公司同时辩称,公司与张女士之间系商品房预约合同法律关系,张女士的诉讼请求系本约合同产生的权利,公司不具有履行本约合同的义务。
针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书指出,根据法学理论、社会经验法则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原理,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是当事人的意思的表示……相对于商品房销售商而言,认购人、购买人是弱者,在认购人、购买人基本了解所要购房屋位置、面积、设计、构造、布局、价位等综合情况后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对于认购人、购买人来说是诚信的、善意的,认购人、购买人为购买房屋所积极履行的行为,如签约、交款等,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原理及社会常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判决书写道,2015年4月,张女士已将房款定金交付给漯河立华置业有限公司,时至今日,已近三年时间。对于张女士而言,三年前本地房源及物价与现在相比较,具有明显不同与差距。如让张女士认购的房屋不能实现其根本目的即否定其意思的表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那么,张女士在极大程度上丧失了认购其他房屋的良机。这不仅让张女士及其家人感受到不公平,同时也会给社会传达或者提供一个不良信息,不能很好地体现法律的价值与正义观念,不是一个正确的社会导向。
“况且,现有证据表明本案中张女士不存在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判决书还特别强调。
判决书同时指出,漯河立华置业公司作为商品房的开发商,对于房屋的构造、设计、面积、质量等重大核心事项应当有其自身的严格管理、审核程序和过程,以房屋面积发生重大变更的原因系内部人员业务不熟悉导致,该辩称理由不足以令人信服,不符合通常理解、认知水准和行业规则。对此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书同时强调,在合同、契约、协议等承诺或者履行过程中,各方均要按照其承诺履行自己项下的义务,这是基本原则,常识和要求……秉持诚实信用、行为善意原则及格守行业规范,不仅是中华民族千年来的传统美德及社会提倡的正能量,而且也是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解决或者化解民商事活动及交易各方纠纷均要严格遵循这一原则。
一审法院最后认定,张女士与漯河立华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已基本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预约、本约)合同。
综合审理过程中各方所提交的证据,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女士应补交76831.01元房款(按照房屋面积允许误差3%份额计算),漯河立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张女士,同时驳回漯河立华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与张女士签订的《立华·金色龙湾认购协议书》诉讼请求。
6月12日,记者自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漯河立华置业有限公司已就此判决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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