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与赡养

作者: 子玉央 | 来源:发表于2018-06-16 15:14 被阅读13次
    抚养与赡养

    前一段时间,有个亲戚向我咨询一个问题。就这个问题引申谈谈抚养与赡养的相关法律规定,当然,先谈法律规定,不讲亲情、人情。

    有这样一个家庭,三代同堂,爷爷奶奶,爸爸妈妈,一双儿女。家庭的顶梁柱--爸爸英年早逝,妈妈在这个家里继续生活了十来年之后,遇到合适的人,就改嫁了。这时,爷爷奶奶都近古稀之年;儿子成人,但无固定工作,尚未结婚;女儿尚幼,还在上学。

    那么问题是,妈妈对这个家,对这一双儿女还应该有什么样的义务么?

    首先,这位妈妈有改嫁的权利。婚姻自由,丧偶女子恢复单身,另择配偶结婚是其法定权利;

    第二,对于成年的儿子,这位妈妈没有继续抚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那么 ,儿子虽然成年,但还没有固定收入,是不是属于“不能独立生活”,能否以此为理由要求这位妈妈付给抚养费呢?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也就是说,只有大概三种情况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第一,高中及以下在校学生;第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第三,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亦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前述标准规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所以,如果这个儿子身体健康,虽然没有固定工作,甚至还没有工作,其妈妈也不再有继续抚养的义务。

    (引申1,进入大学读书的孩子们,法律意义上你的父母已经不再有为你承担各式花费的义务了。)

    (引申2,传统的家庭子女结婚,父母往往会为孩子结婚操持,包括给钱给物,改嫁后的这位妈妈还有没有法定的义务呢?

    除了抚养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没有法律规定父母还对子女有其他扶助的义务,包括承担结婚费用、帮助照料孩子、料理家务、买菜做饭……)

    (引申3,关于继承问题,因为爸爸去世,所以存在一个遗产分割问题,这个案件中的爷爷奶奶、妈妈、儿子、女儿都有权继承这位死去爸爸的遗产,也就是,这位改嫁的妈妈能够主张的是五分之一。

    但还有一点,在分割遗产前,这位妈妈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是要单独拿出来的,不能分割原本属于她的那部分财产。)

    回归现实,实际上,这笔财产继承账很难算,一个三代同堂、不算富裕的家庭,更没有计算的必要。

    抚养与赡养

    第三,对于未成年的女儿,这位妈妈应该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那么抚养义务包括哪些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依据《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大致包括:

        1、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2、必须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4、应当保护子女的人身权不受侵害,包括身体不受伤害、生命不得剥夺以及姓名权、荣誉权及名誉权等不受侵害。

    5、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6、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7、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父母已尽了监护职责,那么适当减轻其责任。

    现实是,这位妈妈改嫁后的生活也并不富裕,不能给未成年女儿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那么一直和孩子共同生活的爷爷奶奶,有无法定义务抚养孙女呢?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也就是说,其妈妈无力抚养,爷爷奶奶也有抚养的义务。

    但是,这并不等同于说,就免除了这位妈妈的抚养义务,转移给爷爷奶奶。其妈妈仍然有抚养义务。

    (引申1,《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已经成年的哥哥如果有负担能力了,也对这个未成年妹妹有扶养义务,注意,这里是“扶”养,而非“抚”养。

    简单说,抚养是长辈对晚辈;扶养是同辈之间;赡养是晚辈对长辈。)

    (引申2,如果这位妈妈无能力抚养女儿,想将女儿送给别人收养,爷爷奶奶有没有权利阻止?

    《收养法》第十八条规定,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也就是说,这位妈妈如果想将女儿送养,爷爷奶奶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有人会问,这与前一个问题有本质的区别么?同样都是妈妈无能力抚养,交给爷爷奶奶抚养啊。

    的确没有本质区别,但这个问题还可以和以后的赡养义务结合起来看。

    先罗列一下法条。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为什么列这俩法律规定?我们等到说赡养义务的时候再来这里看。)

    怎么样?这个家庭的这点事儿应该很清楚了是吧?

    改嫁是权利;儿子成年了身体健康、不傻不呆没有义务再管;女儿未成年但妈妈没有抚养能力爷爷奶奶有义务帮着管。

    抚养与赡养

    那么我们再说赡养义务。

    这更是引申出来的话题,因为跟我咨询的这位亲戚的一个疑虑就是,现在爷爷奶奶可以带俩孩子,实际上两个孩子也一直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妈妈再婚后另外居住,偶尔也来看看孩子、帮忙家务及劳动。那么妈妈老了之后子女是否要承担赡养义务呢?对于继父是否要承担赡养义务呢?

    先说孩子与这位母亲。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因此呢,年满六十岁的老年人,有权利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这个赡养义务不因其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为条件。

    所以,这一双儿女,儿子成年前母亲尽到了抚养义务;女儿成年前母亲基本上尽到了抚养义务,只是在改嫁后没有带在身边照顾,并不能否定其改嫁前的抚养行为,改嫁后也以力所能及的形式对女儿有所扶助,因此,两人都对其母亲有赡养义务。

    见过有人问这样的问题,是比较极端的例子:我小的时候他(她)对我不闻不问,没给过我钱,没陪过我成长,没忠实过家庭和婚姻,现在他(她)老了,没人要了,想起我来了,让我负赡养义务,我能不能拒绝履行?

    每个这样问题的背后都是一个人心酸的成长史,但答案都是无奈的或者是无赖的——依法没有免除赡养义务的事由,即便那是个人渣,那也是你血缘的由来,他(她)是你的父(母),你就背负一生的责任。

    前十八年他(她)不养你,法律说,你可以去告他(她),但那时的你年幼、无经济能力、无社会阅历、无专业知识,你可能经历了种种苦难,终于挣扎着爬出泥沼,活出个人样。

    他(她)六十岁以后,你不养他(她),法律说,他(她)可以去告你,一告一准,一告一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抚养与赡养

    当然相反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父母含辛茹苦把孩子抚养长大,结果养出来的却是白眼狼。

    我国有一批老电影是以教育子女要孝顺为题材的,都很深入人心,比如《喜盈门》、《墙头记》、《卷席筒》……这些题材的出现,也是文艺工作者为了鞭挞社会上虐待、不赡养老人现象,教育、普及、推广正能量的家庭关系而创作的优秀作品。反观现在的电影,数量庞大、投资巨额,但缺少灵魂和积极向上的主题。

    难怪崔永元说:在过去电影是个宣传品,讲究意义。但是现在啊,电影大部分都是商品,讲究工业化流程。

    扯远了,收。

    那么唯一的阻却以血缘为纽带所建立的抚养、赡养关系的,只有收养,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

    看前面所列法条。

    而收养要求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方能成立。《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因此,只有双方协议的收养关系法律不予保护。

    这里的问题是,如果这位妈妈想把孩子送给别人收养,收养成立之后,这个孩子就解除了与其的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妈妈不用抚养孩子,孩子也不必赡养她;

    但爷爷奶奶有优先抚养权啊,爷爷奶奶虽然风烛残年,但舍不得自己的骨血流落在外,当然是无论如何也要把孩子养大的。问题是,孩子长大了,有能力了,对爷爷奶奶的赡养义务先不提,对这位妈妈还有没有赡养义务?答案当然是有的。

    因为爷爷奶奶不能收养孙子女,只能抚养。

    所以,孩子与其母亲间的权利义务依然存在。

    所以,当初妈妈要送走你,送成了,你成了别人家的孩子,你要赡养养父母,可以不赡养亲妈了;

    所以,当初妈妈要送走你,被爷爷奶奶拦下了,没送成,你变相成了爷爷奶奶的孩子,你在法律上还是亲妈的女儿,任何时候都得履行赡养义务。

    所以,法律是不是非要给子女规定未来必须要赡养谁,无论是基于血缘的还是法律拟制的,才会让这个社会“老有所养”呢?

    而且,法律没有规定,遗弃子女或者虐待子女的或者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要剥夺或限制他(她)的要求赡养的权利。

    下面谈对继父的赡养问题。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在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是另一种意义的拟制血亲)的前提下,继子女就有了赡养的义务。

    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是:第一,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第二,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事实要持续一定时间。

    回到案例,儿子在其妈妈改嫁前已经成年,且在其妈妈改嫁后也没有共同生活,当然的,没有与继父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对继父没有赡养义务。

    (引申,即便成年儿子随同改嫁后的母亲共同生活,继父也对这个孩子有资金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顾,但法律意义上他们都不会形成抚养关系,儿子也不会再有赡养义务。)

    女儿在其妈妈改嫁前尚未成年,但没有随改嫁后的母亲共同生活,主要的抚养义务都是其爷爷奶奶在履行,与继父之间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对继父也没有赡养义务。

    本文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做了诸多假设,实际上,现实中他们都在努力生活并互相关心、帮助,只是活的不那么轻松。

    因为,法律是冷冰冰的条款,本身不带有温度。

    但我们人是有温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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