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削这种说法,何种情况成立?何种情况不成立?
隐藏在“剥削”理论背后的一般思想是,通过向消费者收取高于必要价格的费用,或向员工支付低于必要水平的工资,有些人获得了超过生产投入的报酬和产出分配。在某些情况下,这实际上是可能实现的,但是我们需要检查这些情况,并探究这些情况,在现实世界中何时成立,又何时不成立。
进入壁垒的目的或近效应,是为了维系住高于自由市场竞争决定的收入和高于吸引必要资源的高盈利水平。这可以被合理的认为是对消费者的“剥削”,因为它要求消费者支付的价格超过了被吸引人们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必要价格水平。然而,收入高于自由,市场竞争决定的水平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些收入也高于竞争性行业的收入水平。有时候在自由市场竞争中被早早淘汰出局的低效率公司,在政府的保护下仍能存活。因此,即使这些低效率公司的回报率很低,消费者却仍然被迫要支付高于自由市场价格的钱,因为在自由市场中更有效率的公司叫生产,绝大部分产出通过更低的价格促使低效率的企业破产出局。
虽然这些情况能够被合理的称为剥削,剥削的定义是——价格高于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必要水平———但是它们往往并不是剥削。还有一种可以被合理的描述为剥削的情形,即某人的工作所得低于自由市场中的水平或低于持续吸引相应技能、经验和智力水平的人才比所必需的收入。然而,这种情况很少涉及低技能、低收入的人,更多的是牵涉到拥有高技能、高收入的人才。
在某些情况下,身处某些职业的人当前所得到的工资可能会低于持续吸引合格的人才进入该职业中的水平,例如医生。
在某些情况下,低收入的工人也可能会遭受剥削。比如无法搬迁或搬迁成本过高,也许是因为交通成本高昂,也许是因为他们租住的是保障性住房。如果他们搬到其他地方,就会失去居住的保障性住房,而不得不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房屋或公寓的租金,至少在漫长地申请新的保障性住房期间,必须如此。
剥削事实上并不存在,因此实施价格管制以防止消费者被“剥削”,或推行最低工资法以防止工人被“剥削”只会使问题变得更糟。
正如经济学家亨利•黑兹利特所说:贫困的真正问题不在于分配,而在于生产。穷人之所以贫穷,不是因为他们被剥削,而是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产出,无论这是出于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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