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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干事的人还能先晋升?其中玄机引人深思!

为何不干事的人还能先晋升?其中玄机引人深思!

作者: 职场李论 | 来源:发表于2019-08-06 15:09 被阅读0次

    单位有个副处长,工作不上心,遇事就推诿,领导对其意见很大。领导们常私下说,这样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早该免职了,但真到了班子会上,大家又不愿得罪人,连提都没人提。

    新来的一把手很有魄力,见识过这名副处长的不作为后,果断提出要把他“改非”。分管领导提醒他,这名副处长未犯大错,如果直接把他改成四级调研员,恐他不服气,会借机生事闹事,要是给他晋升到三级调研员后再免去副处长一职,会不会更稳妥些?一把手沉吟片刻,觉得分管领导言之有理。其他班子成员皆附和,觉得这个办法妥当。

    于是,这名不干活的副处长成了单位首个晋升三级调研员的干部,虽然他的副处长职务随后也免去了,但却抢占了晋升二级调研员的先机,因为二级调研员只能从三级调研员中产生。其他同事得知真相后,一片哗然!

    类似事情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可谓屡见不鲜。不干活的人屡屡占便宜,老实肯干的人往往吃亏,难道就没有办法整治不干活、不作为之人了吗?其实,中央早有制度规定,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本就是专治不作为、不尽责干部的良方,只是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严格执行,终会沦落为一纸空文。

    一、制约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落到实处的因素有哪些?

    一是制度规定有弹性,准确界定有难度。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所列八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其中的七种情形都好界定,唯独第三种情形“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这个真不太好区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也明确要求,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所列四种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其中第一种情形“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也是不太好准确界定。虽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配套规定,但对不作为、不担当的认定还是缺乏详细标准,自由裁量弹性大。规定很明确,措施也够硬,只是执行起来难以精准界定,结果让混日子干部钻了空子。特别是对那些虽履职却不尽心、虽干事但干不好的干部,领导们倍感头疼,即使不满意,也往往是批评敲打多,鲜有免职降级的。

    二是领导也缺乏较真碰硬、敢于担当的硬气。不担当、不作为的现象和人员,每个单位都或多或少存在,组织部门结合主题教育、巡视整改等开展专项整治的次数也不少,然而仍是屡有发生、禁而不绝。其原因,与单位领导不敢较真碰硬、不敢担当负责有莫大关系。正如前面所说的事例,明明知道这个副处长不作为、不尽责,明明对其不满意、想拿下,但领导们要么怕得罪人不想为当事人所记恨,要么怕当事人闹事告状影响单位和个人声誉,要么怕丢选票影响自己的前途进步,结果不仅没有果断免除这名副处长的现任职务,还得给颗甜枣(晋升三级调研员)哄着不作为干部免现职,这让那些老老实实干活的干部情何以堪、作何感想?这样的领导在体制内并不少见,只是表现程度不同罢了。

    二、如何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难题?

    解决这个难题,说难也难,说易也易,关键还是在于领导。领导肯动真格,难题便迎刃而解。

    首先,思想观念要转变。领导不能当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既然明知下属不作为,还束手束脚、瞻前顾后,这正是领导也无所作为的典型表现。认识到这一点,从自身严起,才能守土尽责、放开手脚,敢于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说不,用好问责追责、免职降级的惩戒手段,狠杀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

    其次,制度规定要完善。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不胜任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让干部清楚纪律红线,心存戒惧敬畏,凡发现庸懒散拖、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无所作为的干部,立即高举纪律大棒、启动问责程序,该处分的就处分,该降级的就降级,该免职的就免职,让不作为干部无空可钻。

    最后,要敢于较真碰硬。单位风气正不正,主要看领导硬不硬。领导的铁面无私、较真碰硬才是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落实到位的根本保证。老想当好人,害怕得罪人,最终只会纵容了偷奸耍滑之人,也凉了勤勉敬业干部的心。对不求作为干部的仁慈,就是对老实干活之人的伤害。老实人吃的亏够多了,把硬规定、硬措施用起来,把尸位素餐的人赶下位,拓展老实人的晋升通道,不要让老实人流汗再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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