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大理寺是全国最高法院,审判来自各地的疑难、死刑以及京官的犯法案件。大理寺不仅有审批权,而且还有否决权,有权驳回审判不当的案件。它的职责是重大的,唐太宗从慎刑原则出发,确立了“大理之职,人命所悬,当须妙选”的标准。
贞观元年,唐太宗任命戴胄为大理寺少卿。当时朝廷急需人才,个别士人为了求个官职,不免弄虚作假,谎称“高学历”。后来有一人的身份识破,唐太宗于是下了一道“令其自首,不首者罪至于死”的圣旨,但还是有人顶风作案。应选的柳雄隐瞒了伪造的资历,事后查获,按照皇上旨意要处死柳雄,但是“明习律令”的戴胄据法断为流放。
唐太宗质问戴胄说:“朕已下过不自首则处死刑的敕令,你戴胄不是不知道,为什么断为流放,是想让天下人知道我言而无信吗?戴胄反驳说:陛下有至高无上的大权,但既然此案已经交付法司审理,我们就要忠于法律,臣不敢亏法。当时《唐律》尚未颁布,依据《武德律》的诈伪律条文来量刑,只能判处徒刑,流放已经是看在“严打”的面子上重判了,断不到判处死刑的地步。“不首者罪置于死”,显然是唐太宗盛怒之下的旨意,不符成文法的规定。
戴胄说君主要立信,国法也要立信,而且国法比圣旨的立信更重要,是“立大信”,于是他谈了立法与立信的关系。国家立法的目的在于司法,才能取信于天下,君主切不可以一时的感情冲动之言,取代国法,否则就失“大信”。
余怒未消的唐太宗还想拿“取信于民”说事,但是听到戴胄一番“小信”与“大信”的言论,也很快意识到自己是一时冲动。虽然已经亮出了君命一言九鼎的底牌,但是他还是收回成命,以法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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