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中,《民法总则》终于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了。
从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到《民法总则》的正式颁布实施已历时两年。这部总则可以说是保障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的根本大法和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且看:
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好似拨云见日,缠绕国人心中多年的顾虑终于可以放下了。
这些年来的种种社会怪象,老人倒地不敢扶、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等事件拷问人心,拷问人性。一些人因为在危难面前挺身而出却难料流血又流泪,悲从中来。一些极端案例的广而告之,使本已脆弱不堪的道德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人人自危难保,更不敢奢望他人友情相助。我们甚至很无奈地如此教育小孩子:路见不平绕道走,万万不可驻足,更不得出言或出手。一面在哀叹道德缺失,一面又在需要弘扬道德时畏首畏尾。好事还能不能做,好人还该不该当?善良的人们无所适从。
现在有了《民法总则》,从法律层面为见义勇为者予以抚慰。法律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再也不用担心做了好事反被诬陷。另外,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也就是说:(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3)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传统的人文理念里,人们一旦对簿公堂,那十之八九是撕破了脸的,尤其是因为救助了他人却最后不得已在法庭上去讨公道,还不一定能讨到,这种体验曾经伤害和吓退了多少人。简直与我们崇尚几千年的温良公俭让相悖。说什么道德沦丧,说什么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并不重要,难过的是好人好心无好报。现在好了,法律呼唤良知,保障良心实施,你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做好人。
我们不敢说一部法律能够温暖人心,但是能够折射出人们对一切美好事物的向往。当道德需要法律来保障,可以说文明程度进步了不止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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