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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问一句,老板我可以辞职么?

弱弱问一句,老板我可以辞职么?

作者: MAGIC巫鱼 | 来源:发表于2018-02-13 23:14 被阅读133次

    只谈情怀不谈工资的老板都是耍流氓。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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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问题1:我跟公司签了三年合同,时间还没到,合同里约定提前走要赔钱,怎么办?

    问题2:想辞职,老板不让辞,辞了要我支付其重新招人的费用,并要用工资抵扣,怎么办?

    问题3:公司要引进新系统,参与该系统要签合同,三年不能辞职,合同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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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立法出发点 是为了维护劳动者人身自由,包括选择和更替工作的自由,属于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在劳动合同中,只能约定两种形式的劳动者违约金,包括竞业禁止条款以及技术培训服务期条款,不得约定其他形式的劳动者违约金,即使约定也属无效。其中,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里的服务期指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 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问题一提到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辞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而问题三提到的情形,应当属于专业培训行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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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劳动者辞职时,只要劳动合同不存在以上两种形,即单位没有在合同中就专业培训和禁业竞止事项约定违约责任,劳动者便无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相对来说,用人单位一方综合实力和应变能力远远强于劳动者个人,即使劳动者提前辞职,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这样既可以方便单位及时调整工作分配,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问题二所说的老板不让辞,辞了要我支付其再招聘费用并主张用工资抵扣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合同到期前,劳动者有权辞职,只需配合单位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即可,招聘费用属于单位正常人力资源成本,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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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位因员工辞职而克扣工资,劳动者如何寻求救济?

    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种:第一,向劳动局投诉,一般由劳动稽查大队负责。可以通过电话或当面投诉,这是最快捷的方法;第二 ,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第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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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纠纷采仲裁前置,即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起诉到法院。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劳动者就要主动保存有关证据,譬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工资转账凭证、辞职书面文件等,为发生纠纷时举证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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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者“被迫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呢?

    辞职可以分为劳动者“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譬如觉得在单位没有发展前景,想要出去创业,或者要去外地结婚等,司法实践中对此一般无经济补偿。但生活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即表面上劳动者主动实则其被动的辞职,譬如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强度远远超出合同约定、老板故意挤兑劳动者,导致劳动者选择辞职。遇到这种情形如何处理呢?《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为单位的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该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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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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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如果“被迫辞职”的理由成立,直接通知辞职即可,无需提前三十天。这种情形下劳动者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方面避免证明不了单位违法行为,无法获得补偿金,一方面又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反而构成违法解除合同。

    本篇主要介绍了辞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仅供参考。个人建议,先求生存后谋发展,劳动者在辞职之前,最好先找好下家或有切实可行的规划,同时也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常识,保存必要的证据,做到有备无患。

    目前法学读研中 喜欢法律 立志成为一名专业律师 欢迎交流 欢迎点赞评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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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长腿蜜娜:你好👋,想问下,竞业禁止条款是不是意味着不能去同竞争对手行业的企业发展呢?
        MAGIC巫鱼:@黄逸娴 你好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你说的是后者这种情况 单位可以和特殊员工签订这个协议 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在与本单位冲突的单位就职 。
      • 麦生:🐶🐶
        MAGIC巫鱼:@麦生 嘻嘻 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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