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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夫妻财产问题

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夫妻财产问题

作者: MAGIC巫鱼 | 来源:发表于2018-02-11 22:37 被阅读222次

    2018年2月11日,“王宝强诉马蓉离婚、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一审正式宣判,判决主要如下:(一)结束双方婚姻关系;(二)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三)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驳回马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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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经过简要如下: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在微博突发声明,宣称妻子马荣与其经纪人宋喆长期存在不正当性关系,决定正式解除婚姻关系。2016年8月15日,王宝强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要求离婚。次日,马蓉委托律师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王宝强于微博发布的言论,属于造谣诋毁,对其名誉造成极大破坏,要求王宝强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到此,2018年2月11日,法院经过不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判决。

    当代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涉及的问题也愈发复杂。最关键的当属夫妻财产问题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与此同时,愈来愈多的人转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与其等到离婚时后悔莫及,不如事前做好预防工作,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本篇主要介绍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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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财产常见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规定,现实生活还会涉及到如下问题.

    1、男方婚前付首付款买房并写男方名,婚后男女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所有权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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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法律解释一度引起轩然大波,据此规定,男方首付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若房产证只写男方姓名,则离婚时,除非另有协议,房屋所有人仅为男方,女方只能得到其还贷资金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但当今社会,房价如此高昂,购房压力巨大,这样不利于维护女性权益。从法律角度建议,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上,可以在房产证上写上夫妻两人名字,有条件的情况下,在购房合同上也做相应添加。当然,如果双方在婚后添置房屋的,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即使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人的名字,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产问题,还需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婚后父母给买房的事情。《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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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再普及一个小常识,在法律界有一个小段子,问从财产角度来说,是嫁个一个地主好还是商人好?答案是商人。因为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就是原物产生的额外收益,民法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蛋、牲畜下幼崽;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

    地主的收入主要靠收房租,也就说,假设男方在婚前有一套房用于出租,结婚后依旧对外出租,即为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根据规定,首先,这套房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其次,这笔租金也属于男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为什么不选择地主。而为什么选商人呢,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丈夫开了个企业每天很忙,妻子不工作偶尔心情好辅助他,丈夫经营公司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背着自己对外举债,并未用于共同生活,配偶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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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介绍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与此同时,夫妻债务也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导致其配偶侵家荡产的事件。过去的法律规定,将举证责任主要设置由配偶承担,不利于维护其合法利益。2018年新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对此做出了进一步改进,为法院审判提供了重要指引。主要内容如下: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解释侧重于对不知情配偶一方的保护,将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赋予给了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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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之前,举证责任主要由负债方配偶负担。《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符合了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对性特征,对于数额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由债权人进行举证,在也提醒债权人在借款时注意,借款方为夫妻双方还是个人,要提高警惕性并做相应准备。该规定也是法律在结合司法实践基础上,在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权利之间平衡的结果,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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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本篇主要介绍这些,了解这些知识,不是说为了财产而结婚离婚,而是理性的做好预防工作,以免不时之需,追悔莫及。当然,两个人相遇并决定走进婚姻,共度余生,是一件很神圣的事情,还是建议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好好珍惜对方,珍惜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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