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法律的事,“怕麻烦”的思想要不得,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再麻烦也要一字一句对照着来,否则很可能给自己带来大麻烦。这里,与人方便不是与己方便,实际上很可能是给自己埋下了雷。
42.真正的亲友,均不会让我逾越法律办事。凡是好意思提出逾越法律的要求的人,说明他不在乎我将承担的风险,这种只顾自己不顾别人的人,不值得交往。
43. 在法院门口碰见同事某,低头运步,四面不顾;两鬓苍苍,两眼茫茫;表情漠然,应对木然;心若有事,神若有失。虽不至于形容枯槁,形同走尸,也差不多了。或者他的心神还在各方激辩的法庭上,或者他的情绪还沉浸在当事人无端的猜测指责中,活脱脱一个法官在多重压力下接近瘫痪的标本。
44. 四平八稳的官步,自己从来看不惯。某日忽然觉得那也许是一种修行,一种心的修行——修行繁杂中的沉静、修行急乱中的沉稳。存在即合理,几千年官场既然能传承下来官步,我怀疑其有存在的道理。
45. “你只有到这个地方你才感觉到,做平常人是多么幸福的事情,身外之物有啥用呢。多少人贪了多少钱,最后他花了吗,没花么。就我收了几千万,我也没花么,最后都‘交给’组织了么。”——落马后的敦煌市委原书记詹顺舟如此说。这比那些放弃世界观的改造、背弃理想信念、思想蜕化变质等等忏悔,更浅显,也更深刻!
46. 大家认为学院派容易成为本本主义者,其实半路出家的更容易生吞活剥,不知来龙去脉而走入机械论。教条主义者在哪类人中都存在。
47.“本院认为”中,由“明显”、“显属”引出的结论,很可能在事实上或逻辑上都不明显,只是法官逃避论证的托词。
48.法庭上如果摆出许多条理由,那往往表明的不是理由充足而是没有抓住要害。
49.当事人的话,说在庭上,庭后的陈述不听;法官的话,写在裁判里,裁判之外无解释。
50.梁启超说:“凡读小说者,必常若自化其身焉——入于书中,而为其书之主人翁。读《野叟曝言》者,必自拟文素臣;读《石头记》者,必自拟贾宝玉;读《花月痕》者,必自拟韩荷生若韦痴珠;读梁山泊者,必自拟黑旋风若花和尚。”
阅读中往往存在“代入感”,但是,法官在看状时,拒绝自己代入;法官在听讼时,防止口辩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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