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于纷纭的案情,模糊的法律关系,复杂的法律规定,要理清头绪、摸准症结已经很难,而要叙述清楚、说理透彻更多一层难。真佩服那些目光如炬、椽笔如刀的人,洞察奸弊,挫锐解纷;擘肌分理,剖析毫釐;明辨而又雄辩。文字在他们手中犹如使惯了的刀棒,随心如意,精准直截。
2.“法官不能拒绝裁判”,这注定法官必须忍受那些思维不正常的人、那些神经不正常的人、那些无可理喻的人(虽然很少)。
3、真服了那些一上来就把法官作为对手的当事人和律师了。当事人就随他吧,对律师说什么好呢,好的律师不只是提供法律意见,而是要看意见被接受多少。
4.每每书判,来回掂量,一词一字称量而出。
5.基层案件,一是事实争执多于法律争执,二是往往只有陈述没有证据。
6. 正确的废话总是大行其道。大话套话,冠冕堂皇、无懈可击、永远正确,“放之四海而皆准,推之百事而不悖”。细思起来,却是大而无当,毫无针对性,说与不说一个样,说多说少一个样。这种官僚习气,同样存在于审判中。对案件症结没有深刻的认识,归纳争执焦点套用这个模式——原告的诉求是否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真是永远正确的焦点归纳。当事人稍有微词,便遭呵止:你的意见已经包含其中。焦点都大到这种程度了,能不包含吗?
7. 法官职业第一要求是听取双方陈述,这一点,法官可得自主。法官职业的第二要求是不受干扰和要挟,这一点依赖于外部的司法环境。法官职业第三要求是不要过分自信,这要靠自觉,波斯纳说:“过分自信是所有法官的职业风险。”
8. 法官是法条主义者,他要依照法律,但绝不能死搬法条。法官是实用主义者,他要考虑裁判实效,但不能逾越法律。法官是先验主义者,他的判断依赖于经验,但又必须清除成见。法官是逻辑主义者,他要遵循一般推理,但必须顾及群众感受。因此,法官常常是千思万想,左右为难;几多比较,几多掂量。
9. 常常碰到律师硬着头皮说一些自己也不相信的事实和法理,是因为拿了律师费必须要说些什么吗?
10. 达伦多夫的冲突理论认为,社会现实有两张面孔,一张是稳定、和谐与共识,另一张是变迁、冲突和强制。法官职业接触的永远是后一面,目标却是前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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