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学究,不是因为学多了,而是因为学的不够。大家总认为学院派容易成为本本主义者,其实半路出家的更容易生吞活剥,不知来龙去脉而走入机械论。
32. “本院认为”中,由“明显”、“显属”引出的结论,很可能在事实上或逻辑上都不明显,只是法官逃避论证的托词。
33. 法庭上如果摆出许多条理由,那往往表明的不是理由充足而是没有抓住要害,有道是“动人春色不须多”。
34. 当事人的话,说在庭上,庭后的陈述不听;法官的话,写在裁判里,裁判之外无解释。
35. 四平八稳的官步,自己从来看不惯。某日忽然觉得那也许是一种修行,一种心的修行——修行繁杂中的沉静、修行急乱中的沉稳。存在即合理,几千年官场既然能传承下来官步,我怀疑其有存在的道理。
36. 对于绝大多数案件,仅凭直觉也可能得出一个大致不差的结论。也就是说,不学习,凭经验办案,也能应付,只不过常常讲不透理,因此,只能仗着一个“理据不足”的断语不撒手,就像道士手中离不开桃木剑,最终作出的自然是不讲理的裁判。
要知道,“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大多时候,必须具备“析义理于毫芒”的精微,从而达到“众理虽繁,而无倒置之乖;群言虽多,而无棼丝之乱。”
37. 询问或者庭审中,我常提醒自己保持耐心,但是,对于一些不讲道理、言不及义的人,往往失去耐心。
38. 我写东西,不习惯于预先构思、安排,而是边写边改逐渐成形,应了一句俗话:“草鞋没样,边打边像。”做事也一样。
仔细回想,这种习惯可能与自己从事多年执行工作有关。执行工作有点类似打仗,不可能完全了解对方以及可能遇到的情况。因此,我一直信奉拿破仑的一句话:“打起来再说。”由此,逐渐养成这种干啥事都缺乏计划、安排的习惯。当年大家挂在嘴边的话是:“哪里黑了哪里歇,哪里饿了哪里吃,哪里说了哪里了。”
39. 同听异闻,同看异见。传闻证据有时离谱的难以想象。
40. 法官因为职业关系往往见识过许多的风雨,但自身未必经受得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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