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崔发飙“撕”冯小刚等人这件事上,大幕刚刚拉开,是是非非还远未见分晓,就有人开始抢标题、划道道、灌鸡汤、谈感受,以排山倒海般对冯小刚们的声讨和谩骂、对小崔的声援和同情堆垒了震天动地的舆论声场。
冷眼旁观,这声场的舞台上似乎只有一个主角,那就是小崔。他抱着一个神秘的抽屉,戴着一顶说不出感觉的帽子,手里攥着一两份据说能让谁谁完蛋的合同,唾液横飞地指指点点。指点所到之处,一片喧嚣难敌的鼓噪声。在这一刻,小崔似乎成了主宰一切的上帝。
然而不禁想问的是,一个人的声讨和大众的唾沫真的就是评判是非的标准么?不管小崔背后是什么力量在支撑他,也不管冯小刚们到底偷税漏税了多少,一切都需要公正、客观和耐心,仅仅是喧嚣的同情心和颐指气使的暴戾代表不了一切。
客观说,当初小崔得抑郁是在《手机》电影公映之前的事,主要原因是工作压力与性格;静下心来看看当时的报道,很多细节得以逐渐还原。记得看了一篇很长文章,写小崔如何在工作压力下和自我苛求中不能自拔,患了严重的郁抑症,离开央视并治疗康复的过程,与冯小刚和《手机》并无直接的关联。
从医学上来说,郁抑症、焦虑症等心理疾病,是长期负向心理积累的结果,绝非如流感一般为短期因素所致。当然,个别因素的放大,可能会间或加重病情,但不应成为主因。
在当时的情形下,小崔因此而受影响内外因都有,但非要说成一个《手机》造成小崔抑郁那真是瞎掰。我不认为《手机》是真的影射他的,因为看不到有什么特定的动机与证据。
作为公众人物、小崔与冯小刚们本来就有意无意往一堆儿里凑,这很正常,彼此应该是大致了解底细的。至于他们之间交往的细节,就不好说了,也许本来没啥事,一吵吵好像还真有事,结果这一怒,彻底开“撕”。
作为“受害者”的小崔,想的越多,心里越怒;心里越怒,也就越觉得《手机》是冲着他的。
也是,小崔好歹是个名人啊,那CCTV出来的主持人哪个不是牛哄哄自觉不是一般人的?真要一般人,还巴不得让电影“影射”自己呢。
总之呢,十五年都过去了,病也好了,但贵为堂堂前央视主持人的我小崔,就是不让你拍《手机2》,张口闭口以“崔爷”自居。崔爷我不光不让你曝光《手机2》,还要看心情、随时抖落原子弹,把你们龟孙子孙女炸死,以解心头之恨。我不管别的,爱谁谁,更不管你们拍一个电影需要付出多少,也不管观众期待不期待,我就是借公义泄私愤。反正普通百姓也没白来围观,看不了《手机2》,你们可以看人咬人赛过狗咬狗的好戏麽。
然而,当下社会中不清不白的事情还有很多;小崔要是仅从正义角度,尽管揭发抖黑没错,虽然之前他声称只想当一个好爸爸,虽然成了“口述文学”教授,转基因近乎偏执的激战后似乎却也成了盖儿不论的“爷”;无论如何,以个人冤仇借公义揭黑将机枪架在道德制高点上肆意谩骂瞄人不可取,甚至说很不是东西;而至于《手机》是否真的影射小崔,那也是众说纷纭的,但是怎么也不应成为枪毙《手机2》的动机和理由吧?如果这样,那我们这社会的宽容度就真太小了。
个人觉得,小崔太敏感了,也太把自己当回事了,别人可能都没有刻意想的事儿,他想了。至少,我看了《手机》,作为一个绝对的旁观者,我没看出什么特定针对小崔的内容来。仅仅是影视作品,又没有指名道姓,情节有些类似那算什么?再说,身正不怕影子斜,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又何来那么多耿耿于怀。说多了搞得吃瓜群众还真以为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快意恩仇呢。如果这样,什么电影都别演了,什么相声也别说了,因为随随便便都能找出莫须有的理由指摘雷同或影射。
本来小崔与冯小刚等之间的事,纯属个人恩怨,应该用个人之间的模式私下去沟通解决。解决不了你可以去法庭告啊,公了不行找人私了啊。但你不应该借着这个理由去掀起另一个战场,除非你一开始就是旗帜鲜明反贪反黑。可惜,不是这样。
任何一个公众人物,都不应该将自己的个人恩怨凌驾于社会道德之上,甚至于绑架道德与大众一同鼓与呼,这样的时代早就过去了,所以,实事求是,就事论事,是真理。
也就是说,要相信社会与法制的力量,要相信真相与公正的力量。不管你有什么样的理由,也不管你多么受大众同情,但是公举就是公举,私仇就是私仇;任何一个公民也没有权利“绑架”大众的同情去肆意达到私己的企图。
怀揣报私仇的歹毒,顶戴多数大众的同情,手持所谓正义的枪炮,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肆意谩骂、近乎威吓地不断用枪口瞄指他人,真的不是什么高尚之举;可以说,这样做比无意中的雷同造成的伤害更小人。这不是有病就是卑劣。
我并没有说冯小刚们一定是好人,但还是那个观点:公举就是公举、私仇就是私仇,一切都要公正理性,一切都有水落石出的时候。
你要是真汉子、你要是正义化身,你就别磨磨唧唧、讨价还价,早早地将你那一抽屉所谓的合同证据抖落出来,如此你的人格也令人敬服。举公义报私仇,腻腻歪歪遮遮掩掩这算什么呢?同时,觉得社会公众应该多一些理性与耐心,不能人云亦云被流感般的唾骂而左右,还是静看最终落幕的真真假假吧。
所以说,这一回小崔“撕”的真是“二皮脸”,撕别人是大合同套着小合同,同时也撕了自己,以所谓的伸张正义报个人冤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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