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事65:网拍房(下)

作者: 一言莫辩 | 来源:发表于2020-10-22 19:51 被阅读0次

    案件的突破口在那个所谓的“房主”身上,但“房主”并不是沙江本地人,从房屋登记部门的资料发现,“房主”李东财系邻省莱州人,小夏在一个小山村找到了他,年龄约莫有70多岁,经过了解,他曾经在赵老板厂里做过几年的门卫,那房子是赵老板以他的名义买下的,当时给了他两万元的酬劳,让他回了老家。

    这些情况法院已经来做过调查,至于现在房子里住的人,他并不清楚,当然也从未向别人抵押房子借过钱。

    从莱州回来后,小夏到法院调取了原来的案卷,内容和他调查的基本一致,让人吃惊的是,李东财除了是“房主”外,竟然还是赵老板几个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些公司都有不少的债务,想必这赵老板为了逃债做了大量的准备。

    等小夏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再次来到房子里交涉,对方拿出一份租赁协议搪塞,小夏知道无从商量,便向法院提出了迁让之诉,法庭上对方以买卖不破租赁进行抗辩,但这份租赁协议签订的年限却长达三十年,至于租金,已经全部支付给了赵老板,现在赵老板下落不明,死无对证。

    对于这样小儿科的抗辩,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小夏当庭进行了驳斥,首先房屋出租的主体应当是“房主”,虽然现在已经查实真正的房主是赵老板,但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与房本上的“房主”签约,而是与赵老板签订租赁协议,有违于一般的租赁常识。

    其二,租赁协议一签就是三十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协议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本身协议就存在问题,这倒是其次,关键是租金明显高于市场价,这套房子是超大面积的类独栋别墅,不是商业地产可以用来经营,被告高价租赁而且全额支付三十年的租金,有违于一般人的行为目的。

    其三,三十年租金一次性支付没有相关的凭据,被告陈述是支付的现金,不要说这与当今社会支付方式格格不入了,起码也应该有张收条什么的,作为这样一笔大额的交易,被告没有让出租方出具任何凭证,这显然有违于一般的交易常识。

    在小夏咄咄逼人的辩驳下,对方是节节败退,最后耍起了无赖,法院判决迁让后,依然不肯搬离,小夏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在法院张贴强制公告,准备强制迁让的前一天夜间,对方将不多的几样家具给搬走了,有人在“南湖遭遇”群贴出了图片。

    第二天一早,小夏和齐家国一起,在法庭的见证下,让人撬开了防盗门,原本只用换把锁就行了,但齐家国直接更换了一扇新门,意为开门大吉。法院出具了法律文书,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因为申请执行,小夏象征性收取了5万元的律师费,而齐家国便宜得到了一套大别墅,大家是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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