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車禍,大家不免想到一些血腥的場面,這樣一來就有一個問題擺在我們面前:到底車禍的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吃醫院之伙食,可否可否請求加害人賠償此伙食費?
我們先從法律條文入手,台灣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法條的說明,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有兩個:1、是否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2、是否也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由此可以看出,車禍的受害人自然有權利要求加害人對於車輛損壞、人身傷害、精神損害、住院費用、相關醫療費用及因此減少的勞動報酬等相關賠償項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受害人在醫院的伙食費用是否應該涵蓋在“相關賠償項目”裏面呢?乍一看將住院所需的伙食費涵蓋在“相關賠償項目”中似乎並無不妥,醫院伙食費的成立前提是住院,而住院的成立前提是車禍,似乎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但是本人認爲將住院伙食費列入“相關賠償項目”欠妥。
法律條文規定“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爲被害人車禍住院,無法進行正常的工作,所以加害人對被害人需要賠償因車禍住院而減少的勞動報酬,這是對於車禍造成的“非正常”現象的賠償,但是一日三餐是人之常情,係爲“正常”現象,這部分支出並不會因爲車禍的出現而增加(這裏所指增加忽略或不包含醫院爲其利潤而提高的餐飲價格),亦不會因車禍的未發生而減少,而加害人已承擔因此減少的勞動報酬,即已在收入上維持了車禍前的“正常狀態”,如果再讓加害人承擔醫院伙食費,是否過於苛刻?況且加害人已經被要求支付車輛損壞、人身傷害、精神損害、住院費用、相關醫療費用等高度相關的賠償,如果再讓加害人承擔日常家庭正常伙食費用,是否違反了民法的罪罰相當原則(即公平原則)?
綜上所訴,本人認爲車禍的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吃醫院之伙食,無權請求加害人賠償此伙食費。
2014年8月6日星期三
作於中國·台灣·新北·輔仁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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