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身问题的理与法

作者: 律事通 | 来源:发表于2016-01-19 09:52 被阅读24次

来源:律事通

在某种程度上讲,献身问题凸显出理与法的胶着与抗衡。尽管在理想的状态下,法、理、情三者应该处于和谐统一的状态,但是在现实之中,这三者不仅不统一,更有甚者会处于激烈的冲突之中。

献身在法律上讲是一个问题,但是,在道德上讲却可能是一种精神。今天我们所宣扬的任何一种精神几乎都蕴含着献身的精神,当然这种献身包括两种含义:直接献出生命;间接地献出生命(即献出全部精力直到生命终结)。然而,这种由道德所倡导的与时代所弘扬的献身精神,如果将其放在法律的视野里,却极有可能是对生命权的侵害和对保有生命义务的违反。

至此,献身的问题就会上升为法律中生命权与道德中的献身精神冲突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升级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这就将还没有从法律的困境中走出来的生命权又逼入了道德的困境之中。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讲,献身问题凸显出理与法的胶着与抗衡。尽管在理想的状态下,法、理、情三者应该处于和谐统一的状态,但是在现实之中,这三者不仅不统一,更有甚者会处于激烈的冲突之中。

其实,现身问题中理与法的冲突是我们将生命的价值绝对化的必然结果,尤其在人权日益勃兴的今天,生命成为法律中至高无上的法益。应当说,将生命的价值绝对化也并没有错,而且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事实,即生命就是最高的价值。但是,我们由此就会掉入这样的一个陷阱:生命的价值高于其他任何的价值与利益,因此,不存在一个值得付出生命的价值而去换取的价值。而这实际上这是将生命的价值予以量化的表现,殊不知生命的价值不可以被量化的也是难以被量化的,生命的价值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可供衡量的标准。如果权利主体为大义而舍其身,毅然决然的放弃自己生命的价值而去获得自己认为更崇高、更神圣的价值,也是未尝不可的。

社会需要法律的调整,但法律只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但是,这个社会同时也需要一种精神。法律毕竟只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而唯有精神才会内在强制于人的行为举止,而我们今天的社会正在丧失精神,尤其是对以生命,我们缺乏一种神圣感。精神的退化往往对法律的实施也是一种无形危险,如果我们的内心对法律不予认同,那么法律就不会有太大实践的意义。因而,在某种意义上,献身并不是权利主体对自身的生命实体的处分,而是权利主体对生命价值的一种道德选择,而这种选择只要不危及其他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即可。

当然,作为一种精神,献身往往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乃至于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献身往往是权利主体为了维护他人的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做出的选择。当然,献身的选择必须是在自由的状态下做出的。也就是说,献身的选择是否是自由意志的表达才应该是法律所忧心的问题。讲理也不应当避法,讲情也不应当亏法,绝情绝义就极可能会绝法。因而,法治的要素之一便是要有良法,而所谓的良法最朴素的解读就应当是合情合理的法。

无可否认,生命在法律上是需要优先保护的法益,这一点在刑法上体现得很明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生命权是优先于任何法益的绝对优先权,尤其是在道德观念之中,生命权并不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所谓的舍身取义,杀身成仁的道德观念依然令今人津津乐道,并且也被今天的道德所提倡。

即使是在法律上,生命权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优先于所有其他权利,例如,死刑的设置就是一例,尽管死刑的正当性历来被人们所质疑,而且废除死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其实就死刑问题而言,一方面体现的是生命权通过法定程序也可能被剥夺,而废除死刑的呼声又体现了对生命权的优先地位的强烈肯定。因而,就献身问题而言,这是权利人道德选择的结果,这是权利人践行自己心中道德的自由,这是权利人对生命权优先地位的放弃的自由。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人的生命是处于相同的等级之上,自然人之间并不存在生命权优先地位的问题。

与献身相反的贪生怕死、临阵脱逃、卖主求荣等也不是行使生命权的表现,就像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你牺牲生命的义务,这就是生命权的体现。但是你为了保全自己性命而擅离战斗岗位,这就不是在行使生命权的行为了,而是违反了特别的法定义务,构成了违法甚至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这也说明生命权是要受到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也要在迫不得已、极强的理由支撑等情况之下才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

更多的时候,我们还是将献身看作是一种道德精神的体现,尤其是经过那些激情燃烧的岁月的人们,对献身的革命精神有着更为特殊的感情。而在今天,只要你将自己的未来看作是一种事业,只要你心中还有使命意识,献身的精神{直接献出生命;间接地献出生命(即献出全部精力直到生命终结)。}依然会伴随你左右。因而,献身应该流在你内心深处的道德的火种,它才是支撑你做出献身选择的精神支撑。

行文至此,借着献身中的理与法的问题,在我看来,从法的角度上讲,最可悲的是法律无法阻止草菅人命行为继续发生,也就是说法律在保护生命时的无能为力;而从理的角度讲,最可悲在于这个社会没有了比生命价值更加崇高与神圣的价值值得人们放弃生命的价值去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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