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超,刘静,廉鹏,等. 减税激励、研发操纵与研发绩效[J].
经济研究.2017(08): 110-124.
摘要
内容提要: 张维迎和林毅夫就“政府是否应该制定产业政策”展开了激烈争论。与他们从较为宏观的视角分析不同,本文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确立的公司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这一“一刀切”的微观认定门槛,研究公司是否会操纵研发投入以满足相关标准。研究发现,研发收入之比的分布在法规门槛附近不连续,这确认了公司研发操纵行为的存在。基于分布不连续特征定义的研发操纵公司获得了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进一步地,研发操纵现象在民营企业、盈利企业以及位于税收征管力度较弱地区的企业中更为显著,且研发操纵公司的研发投入与公司未来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授权数量间的正相关关系更弱。研究表明,与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不同,研发激励政策会激励公司进行研发操纵,最终导致公司研发绩效下降。本文不仅为产业政策引发的激励扭曲效应提供了微观证据,还为更好地制定和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提供了理论参考。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产业政策 法规门槛 研发操纵 研发绩效
(一) 研究背景
2016 年底,张维迎教授与林毅夫教授就“产业政策之争”华山论剑,再一次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上风口浪尖。针对政府是否应该制定产业政策,张维迎强调“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林毅夫强调“有为政府”的价值。以研发激励政策为例,政府推出旨在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激励政策本是有深刻的经济理论支撑的。其原因在于研发活动是公司创新的源动力,是经济增长的引擎,但研发活动风险较高,且可能被竞争对手模仿甚至抄袭,由此会导致公司研发投入不足,而改善研发投入不足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制定税收干预政策,即通过降低税率减小公司研发失败带来的风险,同时将研发活动的经济收益内部化,以促进公司增加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个重要门槛,《管理办法》采用近乎“一刀切”的认定标准给公司贴上“高新”或“非高新”标签。
(二) 研究理论和假设
- 公司研发操纵行为的收益与成本分析:首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利于公司降低税收成本,赢得更多政府补助。其次,我国法律执行力度较弱,即便“伪高新企业”被发现,其违规成本也相对较低。再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政府难以准确判断公司是否真正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最后,政策实施过程中还可能伴随寻租问题,从而产生监管俘获。
- 减税激励与研发操纵的关系:减税激励强弱会影响公司的研发操纵动机。一方面,国有企业存在“公有产权属性”,使得国企高管缺少通过降低税收成本提升公司盈利水平的激励;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权”决定了国有企业还需要在经济下行期承担“稳财政”之责。盈利企业需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按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亏损企业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力度反映了一个地区将税收能力转化为实际税收收入的努力程度。地区的税收征管力度越强,公司避税的难度就越高。
- 研发操纵的经济后果分析:为达到法规门槛而机会主义地操纵研发投入的行为会降低公司研发绩效。一方面,公司可能利用会计科目调整的方式虚增研发投入,这些并未真正用于研发活动的“研发支出”难以提升公司创新水平。另一方面,公司还可能通过实际业务活动操纵研发投入,其也会导致公司研发绩效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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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提出:
(1) H1: 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享有的减税优惠和政府补助,公司会操纵研发投入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
(2) H2a: 与国有公司相比,民营公司更偏好进行研发操纵以满足法规门槛。
H2b: 与亏损公司相比,盈利公司更偏好进行研发操纵以满足法规门槛。
H2c: 与处于税收征管力度较强地区的公司相比,处于税收征管力度较弱地区的公司更偏好进行研发操纵以满足法规门槛。
(3) H3: 与其他公司相比,通过操纵研发投入达到法规门槛的公司,其研发投入与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发明专利授权数量间的正相关关系更弱。
(三) 研究设计
(1) 样本选取
2008 年—2014 年上市公司观测样本。初始样本观测数为15420个,在此基础上,剔除金融类企业观测269 个,剔除所有者权益小于0 的观测276 个,剔除营业收入小于5000 万的观测195 个,剔除数据缺失观测400 个,最终得到样本观测14280 个。
(2) 变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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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变量:研发操纵公司哑变量:分别以0. 5%、1%作为临界点进行度量
研发投入超过临界值的非研发操纵公司哑变量:分别以0. 5%、1%作为临界点进行度量
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公司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企业法定所得税税率;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 -
自变量:研发操纵公司哑变量:分别以0. 5%、1%作为临界点进行度量;
研发投入超过临界值的非研发操纵公司哑变量:分别以0. 5%、1%作为临界点进行度量公司研发投入金额;公司税前利润:哑变量
公司所在地的税收征管力度:实际税负与期望税负之比,比值越大,税收征管力度越强 - 控制变量:PAY(公司前三名高管薪酬总额的自然对数),SALES(公司销售收入总额的自然对数),BM(公司年末账面价值除以年末市场价值),LEV(付息债务比例: ( 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长期借款) /总资产),PC(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为1,否为0),BIG4(公司审计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为1,否为0),TOP(%)(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BOD size(公司董事会人数),CEO duality(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是同一人,是为1,否为0),year/industry(年度和行业虚拟变量)
(四) 稳健性检验
(1) “最优研发强度区间”or“研发操纵区间”:门槛回归模型,发现在[3%,5%) 区间内,研发投入强度与公司价值的关系为负,但其他区间均显著为正。证明是公司的研发操纵区间。
(2) “平均研发强度区间”还是“研发操纵”?:以0. 1%和0. 05%为区间宽度发现,研发投入强度的分布并不服从正态分布,而是在法规门槛附近呈非连续特征。其次,本文还按会计年度分组检验公司的研发操纵现象。一般情况下,公司研发投入强度的分布在不同会计年度应呈现相似的特征。然而发现研发投入强度恰好超过法规门槛的现象在2008、2009 和2010 年尚不严重,从2011 年开始,这一现象愈演愈烈。
(3) 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操纵现象差异的稳健性检验:本文将样本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两组,分别检验研发投入强度的连续性。结果发现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的分布在刚刚超过法规门槛时群聚的现象仅存在于高新技术企业中。这表明的确是《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驱动了公司的研发操纵行为。
(4) 半年报研发操纵现象和年报研发操纵现象:相比年报中十分明显的研发操纵现象,半年报的研发操纵现象明显较弱。
(5) 按申请年度分组检验公司的研发操纵现象:不管是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前,还是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后的每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刚刚达到或超过法规门槛的样本量均显著更多。
(6) 位于研发操纵区间的持续时间与公司研发绩效关系的检验:若公司的研发强度连续多年位于本文定义的研发操纵区间内,公司的研发投入与公司未来一年、两年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发明专利授权数量间的正相关关系就更弱,即公司的研发绩效更差。
(7) 考虑公司研发操纵内生性问题的稳健性检验:本文采用两阶段回归模型克服研发操纵的内生性问题结果表明,内生性问题并不影响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为此;并以刚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公司为样本,将因变量滞后一期,以判断是否存在上述逆向因果问题。研究发现,MBB 的系数在各个组中均不显著,即研发操纵与公司所得税成本、政府补助间并无逆向因果问题。
(8) 研发人员数量操纵:公司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分布在法规门槛10%之上显著增多。可见,公司除对研发投入进行操纵外,公司还会对研发人员比例的标准进行操纵。
(五) 研究结论
(1) 《管理办法》会激励部分公司通过操纵研发投入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进而享有税收优惠并获得更多政府补助。在民营企业、盈利企业以及位于税收征管力度较弱地区的企业中,公司研发操纵现象更为显著。
(2) 与其他公司相比,研发操纵公司的研发绩效较差,其原因在于,公司研发操纵行为主要以会计科目调整,或实际业务活动操纵等方式展开,其难以真正提升公司研发绩效。
(3) 与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的减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励公司进行研发操纵,最终导致公司研发绩效下降。
(六) 研究贡献
- 作为对张维迎和林毅夫掀起的“产业政策之争”的回应,本文为这一争论提供了微观证据。
- 本文为已有基于盈余门槛的公司盈余管理问题研究提供了崭新视角。与现有研究多关注公司“整体盈余”门槛不同,本文研究“研发投入”这一具体会计科目门槛的操纵问题。
- 本文从研发操纵的视角拓展了研发投入与公司研发产出关系的文献。
- 本文研究结论还具有重要的政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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