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列维纳斯最为重要的著作《总体与无限》(Totality and Infinity)中,脸被视作超越总体、表征无限的最佳代表。总体性是希腊传统的衍生,也是西方社会的基本性状。这种包罗万象的总体具有内在性的特质,一切皆在总体之内,这种整合的倾向将一切吞噬,包括人的主体性。列维纳斯以“脸”来抵抗这种思维窠臼。列维纳斯的“脸”具有二重性,即可见性与不可见性。同时,这种二重性也是其对抗总体性的两条路径:一种是以“脸”的具象化的凝视击碎“我”的侵蚀,一种是以相遇与言谈中的回应与责任,揭示一种天然的的伦理关系,从而消解总体性的建构。在这种无限性的传达与“他性”的复活中,列维纳斯建构了一套新的以伦理为中心的第一哲学。
[关键词]:列维纳斯;脸;可见性;不可见性
1.“脸”的隐喻
对于列维纳斯而言,“脸”是一个重要的隐喻。脸的出现,与无限密切相关。列维纳斯的哲学自始至终以西方哲学传统为自己的对立面,他提出“他者”问题,就是要逃避存在,超越总体,追求无限的哲学。列维纳斯对西方传统的反叛,从笛卡尔的“我思”开始。笛卡尔以来的主体性哲学,以我思为起点,强调自我意识与主体性。然而,从黑格尔开始,笛卡尔哲学的封闭的自我观遭到了批判。黑格尔强调“欲望”作为自我意识的最初形态,强调欲望所具有的超越性。直至科耶夫将这一概念引入法国哲学,继而成为列维纳斯等人关注的对象。
欲望是与需要相区别的意义上得到突显的。“需要”强调满足,而“欲望”则不是“需要”可以满足的,这是一种不能被满足的“欲望”。[1]列维纳斯认为,需要是一种经济性,即一种自我生存的要求,饥饿就是一种需要,它通过食物得到满足。需要的特点是满足自身,回到自身,“需要本质上是一种乡愁,渴望回归。”[2]欲望则是一种外在的超越性,它的特点是不断追求,是外在性、陌生性和他性。[3]因此,欲望指向无限,并以此来超越我的自我中心。列维纳斯的欲望“不是来自匮乏和局限,而是来自盈余,来自无限的观念。”[4]至此,在需要与欲望的区分中,列维纳斯引出了“无限”的概念。
“欲望”是对人、对善、对无限的欲望,而这种善与无限是“不可见的”。列维纳斯以他人之“脸”这个概念来把握这种不可见的对象,即无限。脸是使得“他人”这一可见对象与不可见的“善”、“无限”等联系起来。这些不可见是通过可见来把握的,因此,列维纳斯称“脸”为“无限观念的具体化”[5],“脸的超越性不在世界之外上演”。[6]对于列维纳斯而言,脸的二重性,即“可见性”与“不可见性”,使得脸成为超越总体、把握无限的钥匙。
2.“可见的”脸
“可见的”脸是对抗总体性最为直接的方式。总体性在此在世界中的体现即,一切都是围绕“我”来行动,每一个“我”都是一个世界,“他者袒露在我所有的权力之下,屈从于我所有的诡计,所有的罪行”。[7]这是“他者”与我的基本关系。这种基本关系的典型体现即霍布斯的丛林法则,也是西方政治社会的传统所在。这种以我就中心,囊括一切的哲学,虽然将人的主体性突显出来,强调平等与自由,[8]然而,其中所蕴含的对他人的践踏,以邻为壑的萌芽,无疑是一种冰冷的理性的冷漠。一旦冲突发生,一旦无法妥协,最坏的后果即是对人之存在本身的漠视,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即是这种哲学传统的直接体现。
列维纳斯提出,面对“我”的霸权,他者有两种对抗的途径。一方面,以其全部的力量与自由所具有的资源来抗拒我。[9]另一方面,“他也能——在此他向我呈现出他的脸——超越所有的尺度以其自身来与我对抗,以其无遮掩的裸露的双眼、直接而绝对坦诚的凝视来反对我。”[10]前一种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逻辑,本质上与“我”无异,导致的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后一种则是列维纳斯给出的进路,即面向“他者之脸”。
“脸”是他者的显现。是最为直白也是最为有利的武器。列维纳斯表明,他者不是总体之一部分,不是“他我”,而是我所不是。“我所不是”是在否定的意义上将他者与“我”区别开来,并为其刻上深深的界限。一方面,与他者的相遇,是脸的本真状态的展现。这种相遇是一种“面对面”的关系,“他者以一种原初的、不可还原的关系呈现在我的面前”。[11]面对面即是这种不可还原为总体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具体的关系,是可见的脸的感性的、直观的呈现。另一方面,“脸呈现的不仅是他人,而且是绝对的他者”。[12]脸的这种他性,表现为绝对的外在性,不可被占有,不可被客观化。作为一种相遇的面对面的状态,首先是感性的,是有温度的,这种人性的敞开,是具体的,是无法被还原的;其次,面对面的他者,自身具有广度,天然具有深度,是不可被纳入“自我”之中的,是外在于自我的。列维纳斯认为,正是“脸”打开了这种外在性的向度,“意识的唯我论忧虑,在其所有的冒险中都发现的自我迷恋,在此走向终结:真正的外在性在这种凝视中,他的凝视禁止我去征服”。[13]内在性是包罗万象的“总体”的别称,这种囊括一切即是“拥有”与“权力”。外在性的脸,“抵制拥有,抵制我的权力”。[14]抵制即是以凝视相对,以裸露的脸的对抗。这是列维纳斯对脸的可见性的认识。
3.“不可见的”脸
可见的脸之外,更有一个不可见的脸。可见的脸是“我”注视的对象,脸的可见性是与“他者”相遇的意义上得以体现的。列维纳斯在现象学的范围内,在经验的领域发现“脸”,说明了脸的可见性。[15]没有这种相遇,他者就变成了一种抽象。然而,一旦“看见”他人之脸,列维纳斯就转向了“不可见的”脸。
列维纳斯指出,“胜过他者在我头脑中的观念,他者呈现自己的方式,我们称之为脸。这种形式不在于将它认作我注视下的一个主题,也不在于伸展一系列特性成为一个形象。他人的脸在每一个环节都破坏并超越它留给我的造型形象”。[16]由此,脸的可见性恰是被脸自身所超越,这种被超越的可见,最终被脸的“不可见性”所取代。
当与他者相遇时,在面对面的状态中,脸的可见性以具象化的方式呈现。当“脸”作为他者之脸时,往往与眼耳鼻舌等联系起来,同时也与当下的“这张脸”联系起来。然而,列维纳斯却强调,“脸”不能被还原为各种五官。与他人的相遇,甚至都不要去注意他人眼睛的颜色。列维纳斯关注的是脸的纯正性。这种纯正型不关涉五官,也与人的身份五官。脸是最柔弱的、最裸露、最贫乏的,因而,人们以各种伪装来掩饰脸的纯正性与裸露性。[17]“脸的意义在于脸自身,你就是你”。[18]“脸引导你超越,脸的意义使之逃离存在,逃离作为认知的对应物。”[19]这是不可见之脸的显现。在相遇的意义上,脸是可见的;在超越的意义上,脸是不可见的。在列维纳斯的哲学中,脸已经被赋予了自在主体的意义。脸的自足性,使得“脸”能够突破总体,超越总体。因此,脸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此在的世界。
“可见的”脸与“不可见的”脸作为“脸”的二重性,都在面对面的关系中呈现。“脸”所包含的不可见的东西,列维纳斯称之为“意义”。意义借助表达来实现,而表达的载体则是语言。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脸言说,脸的显现已经是一种言谈了。”[20]“脸”所承载的他者,不是经验性的对象,而是一个活的对话者,在这种对话的过程中,意义得到传递,主体的我接受并获取不同于我的东西,在这种意义的获取中,“我”与“他者”的区别得到加强。列维纳斯肯定了这种言语所依附的差异性,“言语来自绝对的差异”,[21]正是在这种交流中,“我”意识到与“他人”的区别,“他人”不同于我,外在于我,因而,交流才能够继续,意义才能够持续得到传达。
与言谈相关联的是“回应”(response)。言谈的特征决定了这种交往是双向的,是“我”与“他者”的相互尊重。列维纳斯特别强调回应,是因为回应与责任(responsibility)在很大意义上是一致的,或者是等同的。“你对脸的反应就是一种回应,不仅仅是回应,而且是一种责任,这两个词密切相关。”[22]因而,面对他者之“脸”,我不知不觉中已经承担起责任。[23]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脸”所传达的不可知的东西得以显露,即在面对面的言谈中,回应与责任已经成为一种本真的关系,毋宁说是一种内在的道德要求。
至此,通过“我”与“他者”的相遇和言谈,列维纳斯确立了一种真正的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恰是由“脸”得以体现的,这也是不可见的脸所要传达的。
4.结语
“脸”的二重性体现在,作为“可见的”脸,此在中的“他者”,能够以最为直接的方式和最为有力的武器,即具象化的“脸”来传达对总体性的反抗。这里的“脸”呈现的是绝对的他者,是不可被占有,不可被客观化的,是鲜活的,有温度的,是不可被还原的自在的存在。
作为“不可见的”脸,其“不可见性”与无限有着最为根本的相关联。“他者”之脸与“我”相遇时,在具象化的“脸”的场域中,呈现的是相遇与言谈,相遇是其具象化的直接体现,而言谈则是更为根本的状态。言谈是语言的载体,语言是意义的传达,脸是意义的载体,因而,脸与言谈是同时在场的。言谈对回应的要求,是一种内在的要求,而这种要求体现的恰是一种责任。回应与责任的同一,建构了一种伦理的言谈关系,也是脸之“不可见性”所要传达的意义。
列维纳斯通过“脸”的隐喻,确立了此在的“他者”的位置,同时,在“我”与“他者”的相遇中,找到了内在的、天然的以责任的中心的伦理关系。列维纳斯将其作为第一哲学,以此超越传统的存在论。这种先在的伦理关系,超越了传统西方哲学的建构式的总体性思维,从而破解了“我”被总体性所吞噬的最终后果。在古希腊传统的围困下,列维纳斯从希伯来传统中,给出了一条解决现代性危机的路径。
参考文献:
[1] Totality and Infinity, 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69
[2] Collected Philosophical Papers, 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87
[3] 孙向晨, 《面对他者—莱维纳斯哲学思想研究》,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8
[1] Totality and Infinity,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 34.
[2] Totality and Infinity,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33.
[3] 孙向晨, 《面对他者—莱维纳斯哲学思想研究》,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8, P. 125.
[4] Totality and Infinity,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210.
[5] Totality and Infinity,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50.
[6] Totality and Infinity,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72.
[7] Collected Philosophical,Papers, 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87,p. 55.
[8] 李荣, 《列维纳斯他者视阈中的伦理主体》, 学术研究, 2011(08).
[9] 孙向晨, 《面对他者—莱维纳斯哲学思想研究》,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8, P. 141.
[10] Collected Philosophical,Papers, 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87,p. 55.
[11] 孙向晨, 《面对他者—莱维纳斯哲学思想研究》,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8, P142.
[12] Totality and Infinity,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203.
[13] Collected Philosophical,Papers, 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87,p. 55.
[14] Totality and Infinity,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97.
[15] 孙向晨, 《面对他者—莱维纳斯哲学思想研究》,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8, P144.
[16] Totality and Infinity,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p.50-51.
[17] 孙向晨, 《面对他者—莱维纳斯哲学思想研究》,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8, P144.
[18] Totality and Infinity,
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86.
[19] Totality and Infinity,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87.
[20] Totality and Infinity,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66.
[21] Totality and Infinity,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94.
[22] The provocation of Levinas,p. 169.
[23] 顾红亮, 《责任与他者—列维纳斯的责任观》, 社会科学研究,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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