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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人防车位产权归属国家,开发商可转让使用权但应办理登记

【997】人防车位产权归属国家,开发商可转让使用权但应办理登记

作者: 日课日记 | 来源:发表于2023-08-13 23:37 被阅读0次

    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遍寻现行法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问题作出清晰明确的界定,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目前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鲁防发〔2009〕2号)第2条规定,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用、使用或管理的,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需要由政府出资和社会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第3条明确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于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范围。第5条规定,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

    但是按照《立法法》规定,人防车位属于不动产,其归属问题应当由法律或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无权对此作出规定。

    从战时有利于对结建人防车位的有效维护和监督管理角度考量,将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更为妥当。至于投资建设单位利益平衡问题,则可以通过赋予其平时使用权加以解决。

    人防车位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投资单位(开发商)对所投资建设的人防车位享有的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之地下设立的他物权,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开发商取得用益物权,可以对人防车位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无权处分人防车位。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属于国防设施,应归国家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条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第10条规定,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故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利用采取许可制,只有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批准,颁发使用权证,使用人才能享有合法的人防车位使用权。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人防车位。使用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还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由人防主管部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租赁、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也需经过人防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换发使用证。

    有证可执行,无证不可执行

    开发商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该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开发商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开发商则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进而申请执行人将其作为开发商的合法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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